可以作質押物的東西還有:
1、動產質押。動產質押物主要包括:易變現、易保值、易保管,出質人享有的,並且可以流通,轉讓的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
2、金錢質押。就是以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錢質押。
3、權利質押。包括匯票、本票、存單;國債、金融債券、大企業債券;股份、股票等。
4、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5、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6、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7、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壹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