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農村醫療隊和學生隊的實踐意見
國辦發[2015]第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鄉村醫生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貼近億萬農村居民的健康“守護者”,是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來,特別是新壹輪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以來,鄉村醫生整體素質穩步提高,服務條件明顯改善,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斷提高。但也要看到,鄉村醫生隊伍仍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薄弱環節,難以適應農村居民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進壹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切實構建堅實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1)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從我國國情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薪酬、養老和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2)主要目標。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使鄉村醫生具備中專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保障鄉村醫生各方面待遇合理,基本建成壹支素質高、適應需求的鄉村醫生隊伍,推動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建立,更好地保障農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廉價的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明確鄉村醫生的職能和任務
(3)明確鄉村醫生的職責。鄉村醫生(含村衛生室執業醫師和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4)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隨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深入發展和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綜合考慮服務人口、服務狀況、預期需求、地域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低於1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
第三,加強鄉村醫生的管理
(五)嚴格鄉村醫生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務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並按規定註冊。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條件不具備的地區,要嚴格按照《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的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讓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經過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人員到村衛生室執業。
(六)規範鄉村醫生的業務管理。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管理條例》,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規範鄉村醫生考核。在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壹組織下,鄉鎮衛生院定期開展鄉村醫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鄉村醫生的學習培訓和醫德醫風。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和資助的主要依據。
第四,優化鄉村醫生的學歷結構
(8)加強繼續教育。各地要按照《國家鄉村醫生教育計劃(2011-2020)》要求,加強鄉村醫生教育培訓。鼓勵符合條件的在職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水平。對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並取得相應醫師資格的在職鄉村醫生,政府可對其學費給予適當補助。
(九)實施訂單式培訓。加強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重點為村衛生室免費培養三年制中高職醫學生。免費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學生。
五、提高鄉村醫生的吸引力。
(十)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優先錄用取得執業醫師和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進壹步吸引執業醫師、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開展鄉村壹體化管理試點,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
(十壹)規範鄉村醫生崗位培訓。各地要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在職培訓。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於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2周;各地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學習,學習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鄉村醫生要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病治病。在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第六,改變鄉村醫生的服務模式
(十二)開展合同服務。各地要結合實際探索鄉村醫生與農村居民簽約服務。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幹(含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組成的鄉村醫生或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壹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並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和簽約居民共同承擔。具體標準和保障範圍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口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的承受能力確定。鄉村醫生提供合同服務,除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加大適宜技術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個性化健康服務,並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十三)建立農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做好鄉村醫生與全科醫生建設的銜接。在現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加農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考試大綱,統壹組織,單獨命題,對考試合格者頒發農村全科醫師資格證,並限定其執業範圍為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七、保證鄉村醫生的合理收入。
(十四)切實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各地要綜合考慮鄉村醫生的實際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的合理收入水平。
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2014、2015年新增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5元全部用於鄉村醫生。今後,新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將繼續向鄉村醫生傾斜,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鄉村醫生與農村居民沒有簽約服務的,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應當通過設立壹般醫療費用等措施,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在綜合考慮鄉村醫生服務水平、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個人負擔的前提下,村衛生室壹般診療費標準經科學測算確定,原則上不高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由醫保基金支付。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和個體診所納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對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給予定額補助。定額補助標準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在職人數或鄉村醫生人數核定。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動態調整各種渠道鄉村醫生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待遇水平。
(十五)提高艱苦邊遠地區鄉村醫生待遇。對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連片特困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地方財政要適當增加補貼。
八、建立和完善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的鄉村醫生,可以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各地要采取補貼等多種形式,進壹步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
(十七)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必要時,村衛生室可以重新聘請鄉村醫生繼續執業。
九、改善鄉村醫生的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十八)加強村衛生室建設。各地要依托農村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采取公私共建和政府補貼等方式,進壹步支持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加快信息化建設,利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為核心並向村衛生室延伸的信息系統,支持新農合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遠程培訓和遠程醫療。
(十九)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縣內醫療衛生機構可通過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執業風險,不斷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X.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制定實施方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整體考慮。各省(區、市)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國務院醫改辦、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十壹)落實資金投入。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中央財政和省級人民政府支持鄉村醫生建設,進壹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補助力度。各級財政要按時足額撥付鄉村醫生建設相關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二十二)開展監督檢查。各地要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或攤派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的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65438+200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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