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次性傷殘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個月。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1.壹次性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
2.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