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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維修基金司法解釋

 購房房屋的時候,業主往往需要交納壹定的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出現問題時,業主可以運用維修基金修繕房屋,房屋維修基金屬於專項資金,不能隨便使用,那麽挪用維修基金是刑事犯罪嗎?挪用房屋維修基金達到壹定額度,不歸還被挪用資金的,挪用者會構成刑事犯罪,按挪用資金罪進行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為維修基金是歸小區業主的全體所有,如果開發商挪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以以小區業委會的名義。該開發商的行為是壹種違法和侵權行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的啊。《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資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