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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問題探析

無人駕駛汽車

的法律問題探析

無人駕駛汽車,也稱機器人汽車或自動駕駛汽車,是壹種搭配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先進裝置,采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能夠感知周圍環境,在很少或完全沒有人工控制情況下自動行駛的新型智能汽車。對於無人駕駛汽車而言,目前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缺乏相應的市場準入機制,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個人信息安全難以保障,與現行保險制度不兼容,這些都是阻礙無人駕駛汽車發展的法律問題。

為此,需要加強無人駕駛汽車立法,厘清無人駕駛汽車發展的法律關系,構建無人駕駛汽車法律法規體系,從而推動無人駕駛汽車產業發展,為新時代交通強國建設保駕護航。無人駕駛汽車的市場準入問題,無人駕駛汽車作為全新的顛覆性應用產品,缺乏統壹的市場準入標準,缺乏產品安全技術標準,並且未被賦予道路通行權。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上路行駛的汽車必須達到各種安全技術標準,獲取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只有具備這兩個證件,機動車才能獲取道路通行權,合法上路。

由於無人駕駛汽車是由智能系統操作,不需要駕駛人員擁有駕駛證,依照目前法律規定,沒有駕駛證,就不能合法上路行駛。針對這種新情況新問題,筆者建議應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設立專門監管機構,加強無人駕駛汽車管理。

壹是設立特殊的登記管理制度。無人駕駛汽車登記,應當在傳統汽車登記條件基礎上,附加登記軟件供應商;二是實行有區別的號牌管理制度。機動車號牌是識別機動車的重要標識,應當為無人駕駛汽車設置獨特號牌,以便對無人駕駛汽車進行有效區分。

三是改革汽車駕駛證制度。無人駕駛汽車可以實現完全無駕駛員的自動行駛,對駕駛員要求相對寬松,應當根據汽車智能化程度對駕駛員作出不同要求,逐步降低駕駛證申請條件。通過完善無人駕駛汽車管理制度,解決無人駕駛汽車的市場準入問題,為無人駕駛汽車商業化提供制度保障。

劃定無人駕駛汽車事故的責任歸屬,首先要明確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主體資格。按

《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規定的通用技術標準,依照無人駕駛智慧化等級程度,無人駕駛汽車可分為L0-L5六個等級,其中L0-L3為半自動駕駛,是需要駕駛員輔助行駛,駕駛員對汽車擁有監督和接管義務,是汽車駕駛的法律責任主體,承擔著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

全自動駕駛汽車由於不需要駕駛員操作,因此是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特殊法律主體,它的責任主體是由汽車制造者、銷售者、程序開發者、汽車所有者、實際操作者等多方主體組成。因此,我們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解決無人駕駛汽車發展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科學認定法律責任主體,合理規劃各方主體責任,清晰判定主體責任類型,從而為無人駕駛汽車市場化營造科學的法治環境。

無人駕駛汽車是智能車和車聯網的有機結合,通過自動駕駛系統收集大量周邊環境路況與用戶信息,進行大數據分析處理,得出最佳行車路線,記錄準確的時間地點。這些收集的大量信息壹旦被上傳網絡,可能會遭到黑客攻擊或信息泄露的風險,用戶隱私權受到侵犯,甚至有人會通過網絡控制和攻擊無人駕駛汽車,給車內人員和道路安全造成重大隱患。

按照合理比例確定保險賠償數額。為彰顯對無人駕駛汽車人員保護,也應適當提高保險賠償金額,致力於降低無人駕駛汽車的運營風險;二是創設無人駕駛汽車設計者責任險險種。為鼓勵科技創新,推動技術進步,應當創設設計者責任險這壹全新險種,既能分散設計者責任風險,又能使受害者得到相應賠償。通過對無人駕駛汽車保險制度的規劃,使無人駕駛汽車得到合理的保險救濟,促進無人駕駛汽車行業穩定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