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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設施防洪抗災能力,改變水利基礎設施和河道防洪體系落後狀況,更好地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由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市)和縣(市)水利建設基金組成。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領導,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四條水利建設資金的來源:

(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費)的3%。水利建設基金中應退出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包括:養路費、重點交通建設費中的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和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省級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國務院確定的有防洪任務的南昌市、九江市和省確定的有防洪任務的景德鎮、鷹潭、新余、萍鄉、贛州、吉安、上饒、宜春、臨川等市,從市區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各州(市)確定的有重要防洪任務的城市,從市區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0%用於城市防洪建設。

(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防洪保安基金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征收防洪保安基金暫行規定的通知》(1995號)征收,統壹納入各級水利建設基金。

(四)國內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省向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用於抗洪搶險的捐贈統壹列入各級水利建設資金。

(五)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資金。第五條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分級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征收和劃轉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廳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應嚴格遵循“統壹規劃、集中使用、保證重點”的原則,水利建設基金應優先用於現有水利工程。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內中央水利建設項目的配套資金;省級重點水利工程;中小河流和湖泊的管理;水土流失防治重點工程建設;防洪重點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利工程維護;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

地(市)、縣(市)兩級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於支持中央和省在地方安排的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然後主要用於本級重要水利工程。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先征收後支出,專項征收。每年年初,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計劃,經征求同級計劃部門意見後(業務部分除外),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根據資金到位情況分期撥付。其中,水利工程基本建設應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水利建設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向同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和劃轉情況;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報告。年度終了,各級水利部門應按財務隸屬關系編報水利建設基金財務報表;屬於基本建設支出的,還應按照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九條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水利建設基金。違者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懲。第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廳負責解釋。第十壹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計委和省水利廳另行制定。第十二條本辦法自1997 65438+10月1日至2010 65438+2月3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