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交易的特殊規則
(1)根據交易所系統規定,不允許以市價委托賣空,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格。證券當日未成交的,賣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壹收盤價。
(2)信用賬戶中作為擔保物提交並經常交易的證券不得超過公司網站公布的可用作融資融券的證券範圍;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公司網站公布的標的擔保證券的範圍。
(3)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轉讓可用於充抵保證金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私募、股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債券回購等的申購和贖回。
(4)償還融券債務,必須要求償還同類證券,不得以其他不同的證券償還融券債務。投資者賣出其信用賬戶中的融資券,必須優先償還債務。
(5)融券期間,客戶或者關聯方賣出與涉案證券相同的證券的,客戶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向經紀公司報告。客戶或者其關聯方賣出與其納入的證券相同的證券,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操縱市場。
(六)投資者及其關聯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持有壹個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量或者其權益達到規定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七)信用賬戶表決權相關事項。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被洗並行使表決權的,證券公司應當征求投資者的意見,未來投資者應當行使表決權,投資者也可以按照公司規定申請參加現場投票。
(8)科技創新板的融資融券交易應參照相關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