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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管理,更好發揮鄉鎮企業發展基金使用效益,促進鄉鎮企業持續、高效、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鄉鎮企業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由按規定設立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第三條 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來源:

(壹)市財政安排的資金;

(二)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占用費和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在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農民等自願提供的資金。第四條 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專門用於扶持本市鄉鎮企業發展,其使用範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鄉鎮企業法》的規定。

在財政部門設立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專戶,專門用於該基金的收支。第五條 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實行擇優投放,有償使用,到期收回,周轉使用的原則。第六條 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重點扶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譽好、效益高、市場前景廣闊的骨幹鄉鎮企業和企業集團。對其中的創匯大戶和農副產品深加工企業及高新技術的鄉鎮企業予以優先支持。第七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壹,且資產負債率在50%以下的本市鄉鎮企業,可以申請借用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

(壹)列入市重點扶持的;

(二)主要生產技術或產品屬高新技術的;

(三)上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

(四)上年出口創匯超過100萬美元;

(五)年納稅額50萬元以上。第八條 申請借款的鄉鎮企業應向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借款企業基本情況和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效益預測報告;

(二)有資質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提供的上年度財務報告及申請借款時的前壹期財務報告;

(三)上年納稅總額的證明材料;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或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有關證明文件。第九條 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管理機構對借款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並依法辦理有關擔保手續。第十條 借用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支付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占用費。

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第十壹條 借款企業應當按期歸還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借款,逾期不還的,依法追究違約責任。第十二條 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借款企業使用基金情況的監督,發現基金使用不當的,應立即停止撥款或收回借款。第十三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第十四條 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受賄造成鄉鎮企業發展基金流失的,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