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層意思,壹是指依據會計法、預算法、統計法對會計憑證、財務賬簿、財務報表進行經濟核算和監督的過程,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采用特殊方法對壹個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的經濟管理工作;二是指進行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主管、財產管理、出納等人員。
第壹條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第三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關註微信微信官方賬號“kckaoshi”,獲取最新學習資料。
(1)出納;
(2)審計;
(3)資本和基金會計;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
(五)人員工資、費用、財務成果的核算;
(6)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
(7)總賬;
(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九)會計機構會計檔案的管理;
(10)其他會計工作。
三。第四條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或者評定,不得從事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第五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第六條財政部委托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財政部委托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財政部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不及物動詞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壹)遵守會計及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基本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七、會計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