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機構設置
1,會議機制
上海合作組織建立了國家元首、總理、總檢察長、安全會議秘書、外交、國防、經貿、文化、交通、緊急救援部門領導人和國家協調員會晤機制。每個會議機制的運作都有相應的文件規定。上海合作組織的協調工作由成員國國家協調員理事會負責。
2.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是最高領導機構。負責研究確定上海合作組織合作與活動的戰略、優先領域和基本方向,通過重要文件。國家元首定期會議每年舉行壹次,通常由成員國按照國名的俄語字母順序[9]輪流舉行,對組織內所有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和指示,東道國擔任組織輪值主席國。
3.上海合作組織政府首腦理事會
上海合作組織政府首腦理事會每年舉行例行會議,重點討論本組織框架內多邊合作的戰略和優先方向,解決經濟合作領域的原則和緊迫問題,批準本組織年度預算。
4.上海合作組織外交部長理事會
上海合作組織外長會議討論本組織當前的活動,為元首會晤做準備,並就本組織框架內的國際問題進行磋商。必要時,外長會議可以本組織名義發表聲明。通常,外交部長會議在每次國家元首會議前壹個月舉行。召開外長非例行會議,需要至少兩個成員國提出建議,並征得所有其他成員國外長同意。定期會議和不定期會議的地點由雙方協商決定。國家元首定期會議東道國外交部長擔任外長會議主席,任期自上壹次國家元首定期會議結束之日起至下壹次國家元首定期會議開始之日止。根據裁談會工作條例,外長會議主席代表本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