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與繳費比例的管理辦法》,武漢市公積金的最低繳存額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每年都會進行相應的調整。目前,武漢市的公積金最低繳存額是按照當地月均工資的7%來計算,每人每月不得少於776元。也就是說,如果壹個職工的工資較低,其公積金繳存額也會相應地減少。而對於那些工資較高的職工,其公積金繳存額則可能會超過最低標準。此外,武漢市還規定,公積金的最高繳存額為當地月均工資的20%,但每人每月不得超過3880元。這壹規定旨在避免高收入職工繳存過多的公積金,使得公積金資金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
武漢市的公積金可以用來做什麽?根據《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武漢市的公積金主要可以用來以下幾個方面:1.購房:可以用於首次購房及二手房購買,用於自住或租賃。2.建房:可以用於自建住房或加裝電梯等的維修。3.還房貸:可以用於月供還貸、部分提前還款等。4.租房:可以用於租賃住房,但應符合規定的租賃條件。5.個人賬戶資金轉移:可以轉到其他地區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以供個人購房等。6.提取:可以在規定的情況下提取,例如公積金存滿壹定年限後提取、退休等情況。
總之,武漢市公積金最低繳存額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每年都會相應地進行調整。公積金主要可以用於購房、建房、還房貸、租房、個人賬戶資金轉移以及提取等方面。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