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本會基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家有關法規及本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合法募集基金、科學管理基金、嚴格使用基金、努力提高基金增值水平、切實執行財務審計和監理制度,在依法管好基金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開發基金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實現本基金會的宗旨與任務。
第三條 基金管理工作對本會主管機關及理事會負責,管理原則由理事長辦公會制定,具體實施委托秘書處辦理。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本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本會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
第五條 基金募集必須遵循自願原則,嚴禁攤派。
第六條 本會各級成員皆有責任積極主動開辟多種渠道、多種途徑募集資金,以擴大基金的來源。較大型的募捐活動,在正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統壹協調下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
第七條 非本會所屬單位及個人以本會名義募捐,須事先取得本會正式授權書。未經授權而以本會名義募捐,即構成對本會合法權益的侵犯,本會有權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會嚴格履行捐贈手續,對各種形式的捐贈皆及時向捐贈者開具正式接收憑據,並壹概納入賬目管理。
第九條 認真做好對捐贈者的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及實施細則由理事長辦公會確定。 第十條 本會基金主要用於:
1、資助公益文化。資助有示範性、民族性、經典性、國際性的文化項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
2、推動文化創新。資助具有原創性、創新性、探索性和實驗性的文化項目。
3、扶植文化人才。資助文化新人的培育和文化藝術人才的引進和進修。
4、促進文化交流。資助有助於提升北京文化藝術水平和擴大北京文化影響的國內外文化交流項目。
5、開展基金會之間的交流。接受海內外其他基金會的委托,處理相關文化事務,開展雙向文化協作交流。
第十壹條 基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國家有關文化扶持和發展的政策,符合本會的宗旨。
第十二條 基金的使用必須堅持量入為出、確保本金的原則。
第十三條 本會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也可以購買債券等有價證券,但禁止風險投資。
第十四條 本會基金利息收益和購買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收益按壹定比例用於擴充本會基金及辦公室會務經費。具體的分配比例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 本會的日常會務費用及人員開支原則上不得動用基金本金,只能在基金運作的增值部分的壹定比例中列支,確需動用本金的,必須經本會理事會批準。
第十六條 本會基金實行獨立會計核算,開設獨立的銀行賬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基金賬務。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