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產品到期後是無法贖回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曹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承擔相應責任,賠償本金和收益。
男方買的不是銀行理財,而是私募產品。曹先生確定投資到期不能贖回後,才知道自己買的所謂654.38+0.3萬的銀行理財,其實並不是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而是金山支行銷售的私募基金。基金名稱為金鐘六合基金。根據相關平臺信息,曹先生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額為654.38+0.30萬元,持股比例為654.38+0.84%。
曹先生向法院起訴後,銀行辯稱只是中介轉賬銀行,雙方並未建立買賣關系。銀行只是做了壹個轉賬,涉案產品發行時沒有規定適當性義務。針對曹先生提供的證據,銀行方面表示,該證據無法證明銀行與涉案產品存在關聯。
法院審理後認定銀行存在過錯,但壹審、二審均未支持銀行向曹先生支付。二審判決稱,曹先生有權終止合夥關系,進行清算。如果清算後其他損失沒有得到賠償,他可以再次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這壹事件中,銀行無疑是有責任的,但曹先生在不了解產品的情況下貿然投資,也是對個人財富的不負責任。這提醒了我們所有人,投資壹定要謹慎,否則妳可能永遠不知道自己投資了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