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評審基本在每年的八九月份。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嚴格執行“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采取同行專家交流評審和會議評審兩級評審制度。
評審專家應當從研究方案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和可行性等方面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並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還應當考慮申請人和參與人員的研究經歷、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給予資助的必要性。
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條例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資助的研究項目。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學術觀點不同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並公布申請人的基本信息、依托單位名稱、擬資助項目名稱、擬資助金額。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並說明理由。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提供給申請人。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相關要求規定:
1.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專家交流意見進行整理並提供給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就專家評審情況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交書面意見或建議。
2.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應當通過對評審專家的績效考核,建立專家監督制度。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應當公布專門的聯系方式,如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接受科學界和公眾對評審專家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