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
2、不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申購、贖回及相關業務的場外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具體名單見發售公告)。
3、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申購、贖回及相關業務的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見發售公告)
投資者可通過上述場所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申購或贖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
投資者也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銷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電話、傳真或網上交易)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是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
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不應對投資者利益造成實質影響並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實施日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壹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2、申購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3個月時間內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開放申購公告中規定。
3、贖回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3個月時間內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開放贖回公告中規定。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和贖回開始時間後,由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申(認)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當日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采取書面形式、電話、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資者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者申請贖回時,其在銷售機構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本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T+2日後(包括該日)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和贖回的成交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