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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和財政部《關於征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綜字[1998]13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水利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地(市)、縣三級水利基金組成,主要用於防洪保安、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和財政部《關於征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綜字[1998]13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水利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地(市)、縣三級水利基金組成,主要用於防洪保安、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事業和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地方各類企業、中央駐陜單位、“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在職職工等。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搞好宣傳,增強全社會的水利水患意識和水利基礎產業觀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二章 征收範圍和標準第五條 從各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應提取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的在職職工,其月均工資收入在360—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10元水利基金;501—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20元;801—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繳納100元。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非本村集體單位和個人征用專業菜地、水澆地、水田和旱地進行非農建設的,每畝分別壹次性征收1000—1800元、800—1500元、500—1000元和300—800元的水利基金。占用土地按上述標準的三分之壹征收。第八條 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8‰,銀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的0.5‰,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業務收入的1‰征收。

各單位繳納的水利基金可計入成本。第九條 地(市)、縣水利基金的來源

(壹)國有土地出讓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務的城鎮,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納入水利基金,這部分基金專項用於城市防洪工程建設;

(三)省級水利基金返還部分;

(四)其他。第三章 征收辦法和執行機關第十條 非農業建設征(占)用耕地應繳納的水利基金,由各級農稅部門負責征收,其余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中央駐陜和省屬行政、企事業單位(包括省屬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興辦的經濟實體、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在職職工應繳納的水利基金,由省地稅局直屬分局或駐各地市征收處負責征收(未設征收處的地市由當地地稅局征收);金融、保險及省級非銀行金融機構、鐵路、地方民航、電力企業和高等級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應繳納的水利基金,由省主管部門匯總向省地稅局直屬分局繳納;納入省財政預算的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和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由省財政部門提取或劃轉,其余各項政府性基金由同級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省上管理的“三資”企業由省地稅局涉外分局征收。第十壹條 水利基金由財政專戶管理。各征收機關征收和劃轉的基金壹律就地繳入國庫。由各級國庫逐級上劃省國庫財政預算外存款戶(0206—12為地稅局直屬局系統征收專戶;0206—13為地稅系統征收專戶;0206—15為農稅部門征收專戶)。第十二條 各征收機關征收水利基金,必須統壹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水利基金繳款憑證。水利基金繳款憑證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