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加強管理,嚴格控制征地
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我國又是壹個耕地貧乏的國家,要用占世界總量不足1/10的耕地養活占世界1/5的人口。同時,土地又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征用土地涉及到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問題。因此,要強調”地是民生之本”要有節約用地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精神,進壹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0;要完善法律法規,進壹步明確征地目的,縮小征地範圍。對有禁不止,突擊審批,以各種借口拒不糾正違規設立開發區的行為,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對已清理出的開發區,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該核減面積的要堅決核減。
(二)規範征用行為,合理補償失地農民
在很多國家,給予被征地者的補償往往要超過土地的市場價值,既有利於保證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準不至於降低,也有利於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目前,在江浙等地,已經出臺了《關於對失地農民實行生活補貼的實施意見》、《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若幹意見》和《關於實施3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4的有關補充意見》等政策和法規,對保護失地農民利益作出了具體規定,並收到了壹定的效果。其它地方也應該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處理好土地開發與維護農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關系。國家可以考慮改革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使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物權化、股權化。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制定符合市場經濟壹般要求的《土地公平交易法》,從法律上支持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市場效益原則自由流動,保障農民從工業化、城市化中得到合理經濟利益。同時,認真執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現土地征用中出現與民爭利、暗箱操作等各種違規的做法,要堅決予以糾正;對違反黨紀政紀、觸犯刑律的,要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三)建立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健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設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專款用於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有助於降低他們面臨的風險,促進社會穩定發展。征地中土地補償安置費以及土地轉用後的增值收益是失地農民社保障基金的主要來源,為此,可以考慮改革現行的征地補償和安置辦法,修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土地補償資金中增加”社會保障基金”內容,為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法律依據。嚴格區分公***利益和非公***利益兩種征地行為,采用不同的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對於非公***利益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安置補償除了為農民辦理失業、大病、養老等保險方法外,應引入談判機制,由用地單位和農民集體談判確定補償安置費。同時,出臺《失地農民保障條例》,從法律法規上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壹是最低生活保障。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目前,浙江等省市也出臺了城鄉壹體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國家出臺失地農民保障的政策前,各地要自覺做好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二是養老保障。農民失去土地之後,尤其要關心養老問題。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將對社會穩定、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起到積極的作用。三是醫療保障。醫學科技的進步,提高了醫療服務水平,在保障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同時,醫療費用大幅攀升。高額的醫療費用支出,對失地農民是巨大的壓力。因此,醫療保障也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四是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美、日等國家都非常重視普通教育和職業培訓的作用,以發揮非物質性的社會保障對現代化的重要作用。從1960年代開始,美國頒布了許多關於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法令,通過職業培訓,提高了勞動者素質,有利於就業,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失業問題,成為社會保障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長期以來,我國農民由於缺少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文化素質和知識技能低下,失去土地後,競爭能力十分有限,面臨極大的風險。為失地農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既可以提高農民素質,又可以減少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就業崗位。
(四)改革土地產權制度,進行農村土地經營,使農民變股民、市民,變失地為經營土地
要從根本上解決征地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就必須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思維模式來探討農民的土地征用問題。首先要明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根據產權理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承包權和經營權都直接來自於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歸屬於農民集體土地產權體系中的使用權。因財產的所有權屬於物權,使用權則是由這壹物權派生的“準物權”。之所以對農地實行“流轉”,而不是稱為“交易”並非簡單的約定俗成。事實上,流轉只是在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缺少應有界定情況下的壹種模糊定義。正是在農民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缺少法律法規的充分保護下,給“流轉”主體通過行政手段強制性剝奪農民提供了機會和依據。所以應盡快明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建立和完善農民承包土地所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置0的完整物權制度,切實保障農民土地財產的合法權益。二是建立健全平等的土地交易制度。對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采取強制性征地,應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參照國有土地出讓辦法,建立健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並軌入市的交易制度。對協議出讓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無論是出租土地的租金、入股土地的股權,還是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必須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承包經營者和投資方***同組成的協商組織談判確定,達成的協議須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三是建立公正的農地流轉收益分配機制。為了讓農民從土地上獲取長久穩定的收益,江蘇省吳中區重點加快推進了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這三大改革。該區木瀆鎮金星村率先成立蘇州市第壹家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實現當年每戶農民分得紅利413元,次年每股股金分紅930元,實現了集體增效、資產增值和農民增收。安徽蕪湖試行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試點,核心是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在轉讓、租賃、作價入股、聯營聯建、抵押等形式的使用權轉移行為期限結束後,土地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其它地方也可以參照上述經驗,對經營性項目所征用的土地,允許原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以土地作為資產參與開發和入股經營,獲得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對失地農民宜采用土地入股的方式,讓他們從土地上得到長久穩定的收益。
(五)加強扶持和引導,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
就業是民生之本,對於失去土地的農民更是如此。從某種意義上講,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實際上就是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要把失地農民統壹納入城鎮勞動力市場體系,統壹管理,建立城鄉統籌就業機制、統壹的勞動力市場和勞動預備制。積極制定實施失地農民的保護性就業政策和措施。出臺傾斜政策,鼓勵自謀職業。盡快把失地農民就業納入再就業工程範疇,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實行稅費減免。拓寬就業渠道,營造就業空間;大力發展以勞動密集型為主的加工業,支持失地農民開辦企業,鼓勵用地單位優先安排失地農民。加強就業培訓,提高競爭能力。
(六)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
失地農民是壹個社會弱勢群體,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往往沒有能力支付維護自身權益所需的各種費用。這就要求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壹方面,有關部門要將解決失地農民保障問題作為實踐”三個代表0思想的重要內容,盡快制定和健全有關失地農民保障的法律、法規。壹方面,要充分運用現有的法律依據和手段糾正農村土地征用中的種種不規範行為,維護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