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河南投資擔保業迅速發展的原因是什麽?
2009-2010年,我省擔保公司出現暴發式增長,達到1640家。擔保業迅速發展的原因是什麽呢?業內人士幾乎異口同聲:有市場,有需求。
1、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中小企業融資難到什麽程度,看看瘋狂的高利貸市場就知道了。“珠三角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壹般在5分(指月息、下同)以上,長三角也沒有低於4分的,不少中小企業陷入不融資等於坐以待斃,而若融資,無疑飲鴆止渴的困局。”(2011年7月28日大河報《百億擔保資金“轉”路仿徨》)。我省民間投資擔保的利率,平均月息1.5分,在國家對民間借貸的法定利率範圍以內,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2、為民間資本開辟壹條相對穩定的投資渠道。
看看中國老百姓眼前的投資市場。銀行:壹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5%,而物價水平指數(CPI)壹度高達6.5%,老百姓“享受”負利率的待遇已經很久了,銀行的服務收費項目又日益增多。股市:2011年8月8日,“中國股市市值損失最大時接近1.3萬億元,相當於全國13億老百姓,每人壹天損失1000元人民幣!”(2011年8月9日大河報《恐慌蔓延全球,股市遭遇“黑色周壹”》)。期貨、外匯、黃金:凡涉及“保證金”交易的投資,都可以讓您血本無歸。保險:保險產品的功能本來是防範風險,現在卻被扭曲為“理財產品”誤導客戶,營銷員的口頭語是:“比銀行利息高!”正是通過這些所謂的“投資”渠道,老百姓的錢源源不斷流進少數人的口袋,造成貧富差距不斷擴大。
2007年,國內某著名保險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年薪6616萬元,輿論嘩然。“創業板超募1000億元以上”,“創造出近千個億萬富翁,卻無法為中國的創業家們提供實現夢想的資金之源。”(大河報《創業板龍種變跳蚤的三大原因》)“普通投資者則被深深套牢。”(大河報《資本市場不能成為造富機器》)
民間投資擔保相對穩定。收益雖高但不超過法律規定,且有壹定風險,應在情理之中。
3、緩解青年人就業難問題
據大河報消息,我省擔保從業人員3.5萬人。據我所知,許多大型河南投資擔保還為員工辦理了社會保險。擔保公司員工絕大部分是大學生,他們訓練有素,熱情禮貌,非常可愛!
4、民間投資擔保公司老板能賺到錢
擔保公司老板是擔保業發展的核心力量,他們許多都是事業有成的民營企業家。開公司就是為了賺錢,賠錢的生意誰會來做?
5、規範民間借貸市場
各地傳來的消息表明:民間借貸市場高利貸猖獗,月息6分、7分甚至1毛以上!老板“跑路”是被高利貸逼出來的,不是合法民間投資擔保逼出來的。合法民間投資擔保的利率,依法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實際上是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規範。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越發展,高利貸的市場空間越縮小。
6、縮小社會貧富差距
民間投資擔保,投資的多為窮人,其中以老年人居多,他們攢了壹輩子的養老錢,十幾萬、幾十萬,希望有壹個安全、收益高的投資渠道。借錢的多為富人,他們是身家百萬、千萬、億萬的民營企業家,以較高成本借款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兩者各取所需,實際上縮小了貧富差距。
民間投資擔保順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利國利民,這是它得以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
二、政府“整頓”擔保業的指向是什麽?
2010年12月03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業要規範發展》壹文透露“記者從省工信廳中小企業服務局獲悉,從2010年12月1日起,到2012年3月31日,全省將暫停擔保機構的設立,備案工作。”2010年12月10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洗牌”聲聲急》壹文再透露:“省工信廳對擔保機構規範整頓情況重新確認的最後期限是2011年年底。”
話是這麽說,直到2011年6月11日,省工信廳才公示“初審合格”的全省246家擔保機構名單,其中鄭州地區104家。名單中大部分不為人所知,業內人士說,他們是專做銀保的。後來又發現,名單中還有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拿到備案證、甚至營業執照的。原來政府是可以說了不算的,政府的公信力瞬間崩塌!
省工信廳還宣布了“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格認定”的五項條件。其中第3條:去年以來與銀行開展有融資性擔保業務1億元以上或銀行授信1億元以上。我心裏直犯嘀咕:這哪裏是資格認定呀!沒有資格就敢做1億元銀保業務。這不是鼓勵非法經營嗎?
2011年7月28日大河報發表文章《百億擔保資金“轉”路仿徨》,副題“通過這次整頓,約1300家擔保公司將被洗掉,淘汰率近80%。”文章說:融資性擔保公司將以“銀保”為核心業務。大批擔保公司轉型的方向有兩個,“壹是回歸實業領域”,就是退出擔保業。“轉型的另壹個方向,則是與擔保領域相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我還註意到:自2012年6月10日(工信廳公布初審合格名單的前1天)起,大河報關於私募的文章突然多起來。
到2011年9月,終於有擔保公司拿到經營許可證,簽發日期是2011年8月8日。接著,幾十家擔保公司在媒體上,以廣告形式公布“承諾書”。9月15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業高調“承諾”的背後》壹文說:“省工信廳要求首批初審通過獲經營許可證的擔保公司,在媒體上按照上述內容公開承諾,模板也是工信廳提供的。”“原來擔保公司主營的民間擔保理財類業務肯定不能做了”。“和銀行合作是下壹步的主要方向。”業內人士說,拿到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已經被省工信廳明確告知不準做民間投資擔保業務,工信廳還在這些公司內部裝了攝像頭。
到此才明白:政府“整頓”擔保業的指向,原來就是封殺民間投資擔保!原以為政府要整頓高利貸、非法集資,結果未見整它們壹根毫毛,倒先把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整死了。
三、民間投資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民間投資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擔保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江澤民頒布主席令,1995年10月1日施行。那時還沒有擔保公司,但擔保這壹民事行為早已存在,並且有國家專門法律保護。
《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做為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些規定已經為“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擔保公司的擔保資格提供了法律依據。政府企圖用“備案證”、“許可證”剝奪擔保公司合法擔保資格的行為,都是非法、無效的。
《擔保法》第三條:“擔保活動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政府以經營許可證相要挾,強令擔保公司為銀行擔保或者獲得銀行授信1億元,強令擔保公司在媒體上做“承諾書”,是粗暴幹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非法行為,擔保公司有權拒絕!
《擔保法》第二十壹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為擔保公司的業務範圍提供了法律依據。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壹規定為合法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劃清了界線。《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根據這壹規定,擔保公司為合法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同樣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政府封殺合法民間投資擔保的行為,則是非法、無效的。
必須說明:在我國,經人大常委會通過並且由行政首長簽署才能成為法律。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不得與法律相違背、沖突,否則就是非法、無效的。法律不僅老百姓要遵守,政府更應該遵守。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主業是什麽?
2011年06月21日國辦發(2011)30號文件《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的意見》: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
(四)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
(七)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構建平等、互利、***贏的合作模式。
這份文件沒有壹句規定擔保公司只能向銀行“融資”,不準向民間融資。擔保行業本來就是在民間投資擔保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融資性”三個字,就是為了與官辦擔保公司的“政策性”相區別。民保、銀保,都是主業。擔保公司做多少民保、多少銀保,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由企業自主決定,政府無權幹涉。如果政府強令擔保公司只能做銀保,不準做民保,不僅違法,而且違規。
五、民間投資擔保的發展會導致銀行關門嗎?
這可能是政府擔心的壹個問題,也可能是政府要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的壹個原因。然而這樣的情形是不可能發生的。
1、民間借貸不可能取代銀行借貸
民間借貸僅僅是對銀行借貸的補充,它不可能取代銀行借貸。融資客戶是在銀行借不到錢才去找民間借貸的。誰都知道銀行貸款利率低,如果在銀行能借到錢,誰會去找民間借貸呢?銀行應該利用自身優勢,為客戶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務,與擔保業開展良性競爭。不能寄望於政府封殺民間投資擔保(某些保險業人士也有這種心態),維持自身金融壟斷地位。
2、擔保業務的資金來源是有限的
截止2011年8月,我國人民幣存款余額78.67萬元。說這些錢都會去做投資擔保,那只能是笑話。首先,做民間投資擔保的只能是居民存款,而居民存款只占人民幣存款總額的壹部分。居民存款可以做投資擔保的,只能是壹部分“閑錢”。由於投資擔保的風險性,並不是所有人都會去做。擔保業魚龍混雜,未必人人都能看得清楚。綜合這些因素,實際流入民間投資擔保的錢是有限的。
3、擔保業務的市場也是有限的
民間投資擔保的融資客戶,僅限於生產性的民營中小企業。而且並非每壹個融資客戶上門都能拿到錢,只有優質中小企業才能拿到錢。這是因為擔保公司幾乎都是民營企業,面對巨額代償風險,對融資客戶的篩選非常嚴格,淘汰率十有七八。市場經濟就是優勝劣汰,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民營經濟的健康、良性、持續發展。
4、擔保業務流程離不開銀行
首先,擔保公司的註冊資本金都是存在銀行的。其次,投、融資客戶之間的資金來往是通過銀行的。再次,融資客戶的資金周轉也是通過銀行的,與銀行貸款客戶壹樣。
總之,政府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六、擔保業和私募股權投資有關系嗎?
兩者沒有任何關系。把它們扯到壹塊的首先是媒體,其中似乎還有政府的影子(參見本文第二部分第四段)。
2011年07月15日大河報《投資,和“私募”壹起奔跑》,對私募做了客觀、全面的說明,要點摘錄如下:
募集方式:“私募最大的特點就是不公開”,“其實就是指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
“合夥”私募:“專業管理機構或人士擔任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每年按照基金總額的壹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對預定收益的超額部分“按比例分成”,例如20%。“出資人擔任有限合夥人,可依據合夥協議享受合夥收益。”
收益來源:“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最後通過該企業的上市、並購、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權從而獲得收益。”
風險:“並不是每壹個投資項目都能如期成功退出。”“私募基金可能會為企業的爛攤子接盤。”原因:“壹是投資管理人的職業能力和道德風險,二是投資項目的風險,”被投資企業可能“出現業績下滑、停工甚至破產。”
哪些人的“遊戲”:“私募本身就是面向特定群體募集的,並不是所有老百姓都能參與的投資方式。”以“鼎輝”(私募基金名稱)為例,“單個投資要求達到3000萬元。“合夥私募”投資人數要求不超過50人。”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根據我國最高法院對於非法集資活動判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和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兩個界定,壹個是募集資金的對象,私募是針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的特征是只要拿錢,誰都可以。”“二是人數的限制,……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私募來說,人數不能超過50個。而非法集資是只要有人拿錢,參與的人越多越好。”“還有壹個要特別註意的是:有無保底或收益承諾。私募基金沒有保底或收益承諾,而保底或收益承諾則是非法集資賴以生存的唯壹法寶。”
讀完此文,我的結論是:1、私募不是咱老百姓的遊戲。2、私募壹旦“越界”會有非法集資的嫌疑。3、把擔保公司和老百姓導向私募,有“誘良為娼”之險!
七、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的後果是什麽?
1、加劇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等於切斷民間資本與民營經濟聯系的合法渠道。民間投資擔保的興起,本來就是為彌補銀行貸款的不足。封殺民間投資擔保以後,大家又都擠到銀行排隊貸款,融資難加劇可想而知。2011年6月30日,大河報《河南擔保備戰銀保》壹文,轉述業內人士的話說:“自上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後,銀行貸款異常緊張,甚至批準的房貸由於沒有額度,都遲遲難以放款。在目前銀根緊縮的背景下,擔保公司從銀行融資難上加難。”因為借不到錢,“跳樓”的老板會更多。
2、高利貸,非法集資更加泛濫
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渠道被堵死以後,民間資金流向哪裏呢?流回銀行等著被CPI吃掉?資本的逐利性使其流向高利貸、非法集資的可能性更大壹些。在高利貸的威逼下,“跳樓”的老板會更多。在非法集資的誘惑下,上當的老百姓也會更多。事實上,在大河報推出系列“私募”文章以後,暗地裏以“私募”名義非法集資騙錢的事也多起來。
3、數萬青年重新失業
擔保公司是在民間投資擔保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民間投資擔保不讓做了,民間融資當然也不需要人了,擔保公司必然大量裁員。專做銀保,大量擔保公司難以生存,只有關門大吉。數萬優秀青年懷著破碎的夢想,將重新流落街頭,踏上艱難求職路。
4、民營擔保公司難以生存
2011年7月4日大河報《河南擔保備戰銀保》壹文,轉述業內人士的話說:“與通脹背景下洶湧澎湃追求高收益的民間資本相比,銀保融資不僅存在速度問題,更重要的是將影響公司業務規模,而這,勢必影響擔保公司的利潤額。”開公司賺不到錢,結果只有關門。
政府要擔保公司專做銀保,實際上是把銀行的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2011年9月14日,大河報消息:福建安溪民間借貸崩盤,壹村主任欠債3億多元出逃,安溪工商銀行涉及5000多萬元。這5000多萬元如果由壹家民營擔保公司擔保,這家擔保公司恐怕也會應聲而倒。
在這種情況下,大批擔保公司將退出歷史舞臺(或者被政府趕出歷史舞臺),只剩下幾家政府出資的所謂“政策性”擔保公司“笑傲江湖”。封殺民間投資擔保,不是發展,而是毀滅擔保行業!
八、老百姓對政府的期望是什麽?
答案只有壹句話:支持合法投資擔保,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
1、什麽是合法投資擔保、高利貸、非法集資
合法投資擔保:是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擔保公司,對合法借貸合同的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包括民間借貸擔保,銀行借貸擔保。
高利貸:機構或個人用自有資金或者募集資金,以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利率發放貸款的行為。受害者多為民營企業老板。
非法集資: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壹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虛假融資實質是用欺騙手段吸收資金。受害者多為老百姓。
2、合法投資擔保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的區別
與高利貸的區別:利率是否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四倍以下為合法投資擔保,四倍以上為高利貸。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否吸收資金。擔保公司只能為借貸合同的債權人提供擔保,不能吸收資金。吸收資金則為非法集資。
不法分子故意混淆兩者區別,是為了欺騙老百姓,獲取非法利益。政府如果混淆兩者區別,拳頭就可能打錯地方。
3、怎樣支持合法投資擔保
2至4日,溫家寶總理赴溫州調研民間借貸情況。他強調:支持和發展中小企業具有全局和戰略性的重要意義。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2,國務院常務會議出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諸多政策措施。金融支持(6):“在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要按照市場原則進行,減少行政幹預。”
合法民間投資擔保,就是民間借貸的陽光化、規範化發展,期望省政府立即停止封殺做法,拆除攝像頭。政府發放的1640多本擔保公司營業執照,就是對擔保公司擔保資格的認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備案證”、“許可證”重復資格認定,法律上自相矛盾,實際上行不通。除了滋生腐敗,沒有任何意義。
河南省政府關於擔保公司註冊資本金的規定是正確的,因為它可以增強擔保公司抗風險能力,期望政府盡快落實。對於註冊資本金達到政府要求的擔保公司,應盡快換發新的營業執照,以利擔保公司正常開展業務。未達要求,限期達成;超過期限的,停止新業務,待老業務結束,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怎樣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
這裏指打著擔保公司旗號,從事高利貸、非法集資的現象。
河南省工信廳做為擔保業的主管機關,主要職責是制訂政策。省工信廳應把主要精力,轉移到盡快制訂壹部擔保業監管細則上。監管細則要對擔保公司設立、撤銷條件,註資要求,代償準備金率,高利貸、非法集資的界定,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警告、限期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分別做出明確規定。制訂這部監管細則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擔保機構的意見,切忌“閉門造車”
各級工商部門是實施這部監管細則的執行機關。工商部門要根據這部監管細則的規定,核發、吊銷營業執照,查處各種違法違規活動。要鼓勵群眾舉報,舉報屬實有獎。
對於高利貸,壹經查實,立即停業整頓,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利息超出國家規定部分,融資者可以拒付。對暴力追債者,公安機關介入依法嚴懲。對於非法集資,壹經查實,公安機關立即介入,控制公司負責人,責令退還投資者本金,吊銷營業執照,追究法律責任。嚴禁超限額擔保(註資1億,單項擔保余額超千萬),壹經查實,給予處罰。政府果真這樣做了,不信天下不太平!
腐敗和不作為,是某些政府監管部門存在的兩個最嚴重的問題。政府在擔保監管問題上將如何動作,全省人民將拭目以待!
九、作者聲明
民間投資擔保這壹形式,是河南人民(具體就是河南邦成擔保公司)順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基礎上的壹個創新,是河南人民的驕傲。希望河南省政府在擔保業的整頓上,也能為全國做出典範。
由於是新生事物,不論政府、媒體、民眾,對擔保業還存在壹些模糊認識。為了對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與社會各界進行交流,我將把本文寄送有關政府首長,分送各大擔保公司,並發到互聯網上。歡迎各界傳閱、轉發、下載,歡迎批評指教!
文章來源:互聯網搜集整理作者:李俠坤中國人壽經濟師聲明:本站所轉載文章、數據等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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