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補助70%;
2、老復員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傷殘人員補助50%;
3、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補助25%。
住院(含門診特殊病)補助標準:
1、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10000元(含)以下部分補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補助80%;
2、老復員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傷殘人員10000元(含)以下部分補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補助60%;
3、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5000元(含)以下部分補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補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補助55%。可享受的醫療機構優惠:免收普通門(急)診掛號費;壹級醫院和社區醫療機構診查費、化驗費、放射費、檢查費均減收10%;壹級醫院住院不需繳納住院押金,二級醫院住院繳納押金500元,三級醫院住院繳納押金1000元。醫療報銷、政府補助、個人繳費部分實現同步結算。
退伍軍人家屬生病住院,退役軍人持有退役證是不能報銷住院費用的。 退伍軍人並沒有高人壹等的醫保待遇,享受國家醫療保障待遇的殘疾軍人,其家屬生病住院也是不能***享國家醫療保障待遇的。只有退役軍人因家屬生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有戶籍地縣市區級退役軍人事務局予以3000元以下壹次性補助。至於退伍軍人家屬患有患癌住院治療的,如果退伍軍人家屬具有醫保的,那麽出院結賬時醫院電腦就會直接依據醫保大病救助結算的。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十四條 國家對壹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中華人民***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五十條 退役軍人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退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依法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