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於預算執行
(壹)關於基金繳庫
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後,應按《中華人民***和國國庫條例》辦理收入繳庫。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外,其余各項基金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為做好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原則上仍按現行管理辦法收繳,即原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就地監繳的中央基金預算收入仍由專員辦監繳入庫,原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收繳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門征收,並根據基金收繳情況每月分次辦理繳庫。原由地方部門收繳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繳。繳庫時應按基金所屬預算級次分別繳入中央國庫或地方國庫,即屬於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中央總金庫,屬於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與地方***享的基金預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分別將留歸地方的收入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收入的部分,匯解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庫。對於規定繳納稅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應繳稅款後辦理繳庫。
為加強基金收入繳庫的管理,防止出現混庫,各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收款部門或單位之間應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劃和繳庫對帳制度,特別是要嚴密***享收入匯解的對帳。
基層收款單位及主管部門對應繳國庫的基金收入應嚴格管理,並應在國家銀行開立待繳款專戶,將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專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應繳專戶的資金轉為儲蓄存款或混入本單位的經費存款帳戶。專戶的資金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繳,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繳庫壹律使用“壹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其中:繳入中央金庫的,填寫方法如下:“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按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繳入地方國庫的按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