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工退休時,可以按月領取職業年金,直到年金發放完畢為止。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職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職業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賬戶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資管理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委托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職責並負責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的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及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法人受托機構,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資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職業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資管理機構在具有相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中選擇。
第四條 職業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資運營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由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職責,各地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行使委托職責。代理人可以建立壹個或多個職業年金計劃,按計劃估值和計算收益率,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劃的,也可以實行統壹收益率。壹個職業年金計劃應當只有壹個受托人、壹個托管人,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大小選擇適量的投資管理人。職業年金計劃的基金財產,可以由投資管理人設立投資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資養老金產品進行投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