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概(預)算執行情況、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專項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績效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三)對影響面廣、投資額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
審計機關下屬的審計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工作安排具體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審計機關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及其他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投資安排和預計完工項目情況抄送本級審計機關。
項目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內部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采取科學抽樣或者全面審計的方法,對合同雙方確認的工程結算進行審計,促進項目單位切實履行好結算管理職責。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審計管轄範圍實行分級審計。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對象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的,則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
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的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其***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上級審計機關對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可以組織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第九條 審計機關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有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對向審計機關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中介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統籌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跟蹤審計項目應當取得項目立項批復,且設計的部分工程內容及相應的驗收工作已完成,合同各方對已完成工程結算無爭議,並提供簽字認可的資料;
(二)竣工決算審計項目應當具備工程結算審計條件(除少量尾工工程外),且項目單位可以提供竣工決算報表及配套資料。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在實施審計3日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對象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壹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壹)辦理緊急事項的;
(二)審計對象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開展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