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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壹步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的正文

關於進壹步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

為了保證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順利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我會先後發布了《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銜接事宜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15號)和《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估值業務及份額凈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21號)等文件。根據近期市場的變化情況和基金管理公司執行新準則中存在的有關公允價值認定和計量方面的問題,現對基金估值業務,特別是長期停牌股票等沒有市價的投資品種的估值等問題作進壹步規範,並制定本指導意見:

壹、基金管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準則、我會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關於估值的約定,對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壹)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的,應采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市價,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二)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無市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壹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等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三)當投資品種不再存在活躍市場,且其潛在估值調整對前壹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采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二、在基金估值過程中,特別是按上述第壹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進行估值時,基金管理公司應遵循以下原則和程序:

(壹)基金管理公司應保證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別是應當保證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

(二)基金管理公司應制訂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經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層批準後實行。估值政策和程序應當明確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分工和職責,並明確所有基金投資品種的估值方法,特別是要對按照第壹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進行估值時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設、參數及其驗證機制做出規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品種進行估值時應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壹貫性。在考慮投資策略的情況下,同壹基金管理公司對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壹證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關的方法應當壹致。除非產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確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應當持續適用。為了確保壹貫性原則的執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相關內控機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應定期對估值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在發生了影響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適用性的情況後應及時修訂估值方法,以保證其持續適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訂建議須經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層審批後方可實施。基金在采用新投資策略或投資新品種時,應評價現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適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時,應當充分考慮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經驗、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通過建立估值委員會、參考行業協會估值意見、參考獨立第三方機構估值數據等壹種或多種方式的有效結合,減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發生。

三、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法規履行與基金估值相關的披露義務,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以下方面信息:估值政策及重大變化,按上述第壹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應涉及估值模型、假設、參數、對基金資產凈值及當期損益的影響;有關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職責分工、專業勝任能力和相關工作經歷的描述;基金經理參與或決定估值的程度;參與估值流程各方之間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沖突;已簽約的任何定價服務的性質與程度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壹條第(壹)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應本著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及時進行臨時公告。

四、托管銀行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估值及凈值計算的復核責任。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壹條第(壹)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要及時通知托管銀行。托管銀行要認真核查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當存有異議時,托管銀行有責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釋,通過積極商討達成壹致意見。

五、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壹條第(壹)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時,導致基金資產凈值的變化在0.25%以上的,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核。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相關估值模型、假設及參數的適當性發表審核意見並出具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時,應充分考慮報告期間基金的估值政策及其重大變化,特別是運用上述第壹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適當性,采用外部信息進行估值的客觀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關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時性。

六、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估值工作小組應組織業界積極研究適用於上述第壹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估值方法,供基金管理公司參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關估值責任。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采用理由和該方法與行業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的差異。

七、會計準則如對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體規定時,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估值工作小組應及時指導基金管理公司修訂估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