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省級有關部門收取(含入股)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中提取3%。應從水利建設基金中退出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道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和公安部門駕駛員培訓費、電力建設基金地方分成、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
(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省級防洪保障資金納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第四條(市)縣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有:
(壹)從地(市)、縣(市)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從水利建設基金中提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道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和公安部門駕駛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2)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應安排不低於15%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列表如下:
福州、莆田、泉州、漳州、龍巖、三明、南平、廈門。
(三)地(市)、縣(市)、區征收的堤防維護費和防洪保安基金統壹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第五條省級資金劃轉辦法參照《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財預字(1997)145號)關於印發《中央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水電廳另行制定。地(市)、縣級水利建設資金劃轉辦法,由各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參照省級資金劃轉辦法制定。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於現有水利工程的維修和建設,具體使用範圍:
(壹)省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內主要河流的治理和疏浚;省重點排水設施的堤防建設和維護;中型以上水利設施的基本建設、維護和修繕;大中型蓄水、引水、抽水工程建設;全省防汛抗旱通信、防汛自動化、水文和信息系統的維護和建設;省級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
(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地(市)縣級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維護;地(市)縣中小河流的管理、維護和疏浚;城市防洪工程建設;小型蓄水、引水、供水工程建設;水文、防汛抗旱通信和信息自動化系統的維護和建設;地(市)縣劃定的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
(3)跨流域、跨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由省和市、縣負責。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是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省、地(市)、縣(市)水利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規劃任務,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用於基本建設部分,應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用於水利工程維護的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由省財政廳和省水電廳聯合下達;對於基本建設部分,應納入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省財政廳根據省計委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逐級下達到項目單位。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第八條水利建設基金應當專款專用,省級水利資金由省財政廳統壹管理。目前仍由各部門管理的上述第三條第(壹)項所列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應於1997 65438+2月31日前存入省財政廳預算外專項賬戶。第九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水利建設資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嚴格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每年年底,省和地(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編報水利建設資金決算;屬於基本建設支出的,要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