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減征範圍為:農業排灌、抗災救災及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化工部發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等用電免征電力建設基金;
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免征電力建設基金;
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生產用電、核工業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暫減征至每千瓦時用電量三厘錢。第三條 電力建設基金由電網經營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壹並收取,即在電費收款憑證中,註明電力建設基金的征收電量、征收標準和征收金額,並將收到的電力建設基金集中到省級及以上電網經營企業。電力建設基金除規定免征和減征的用電外,所有電力用戶都必須按照規定繳納,不得拒付。第四條 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壹半歸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專項用於電廠建設;另壹半歸省級及以上電網經營企業,專項用於電網輸變電和主力電廠建設。第五條 電力建設基金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的其他稅費。第六條 電力建設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分別在中央和地方財政預決算中實收實支。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將1996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專項收入類”中的第221款“電力建設資金專項收入”改為“電力建設基金收入”,反映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將1996年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專項支出類”中的第286款“電力建設資金專項支出”改為“電力建設基金支出”,反映撥付的電力建設基金。第七條 電網經營企業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應納入電力企業銷售收入單獨核算。按月在省級及以上電網經營企業所在地就地入庫,其中:廣東、海南省和西藏、內蒙(不含東北電網供電區)自治區電網經營企業,應按月向同級財政機關申報電力建設基金征收情況,由財政機關開具壹般繳款書就地繳入地方國庫;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經營企業應按月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電力建設基金的征收情況,由辦事處開具壹般繳款書,按各半的原則分別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第八條 繳入國庫的電力建設基金按以下辦法撥付:就地繳入中央國庫的電力建設基金由電力部向財政部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根據基金入庫進度辦理撥付手續,電力部收到財政部撥款後,必須在10日內撥給相應的網、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就在繳入地方國庫的電力建設基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電力建設基金使用單位向其所在地的財政廳(局)提出撥款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基金入庫進度辦理撥付手續。
電力建設基金原則上每月撥付壹次。第九條 征收電力建設基金的電網經營企業,可按年征收總額的2‰提取手續費,並計入企業的應付工資科目。第十條 用電單位繳納的電力建設基金在成本或費用中列支。第十壹條 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的原則,電力建設基金作為對網、省電力公司和地方省級電力建設基金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投入。第十二條 電力建設基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征收,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擴大或縮小征收範圍,不得隨意減免,不得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不得層層加碼重復征收。第十三條 電力建設基金應用於國家計劃內的大中型電力建設基金。凡用於建設大中型項目的,由各網、省電力公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立項手續。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基金的征收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為了保證基金的及時足額入庫和合理使用,日常的征收入庫和使用監督工作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督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如發現有關單位不按規定征繳和使用電力建設基金的,應按有關財政法規進行處理,並報告財政部和電力部。第十五條 電力建設基金的年度征收計劃原則上按上年實際征收額制定,作為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預算編制的依據。電力建設基金征收使用情況的財務月報,年終財務報告及編制辦法由財政部商電力部另行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