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光伏發電標桿風電上網電價的通知》。
壹是降低光伏發電和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
根據當前新能源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降低情況,10月份降低2017和1後新增光伏發電上網電價,10月份降低2018和1後新批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具體價格見附件1和附件2。2018之前,若新建陸上風電項目工程造價發生較大變化,國家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上述標桿電價進行調整。此前發布的上述年份新增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政策將不再執行。光伏發電和陸上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基準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較高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第二,明確海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
對於不招標的海上風電項目,區分海上風電和潮間帶風電確定上網電價。海上風電項目標桿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85元,潮間帶風電項目標桿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75元。海上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基準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較高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三、鼓勵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新能源價格。
國家鼓勵各地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海上風電等新能源項目的業主和上網電價,但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同類資源地區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海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競價等市場競爭確定的價格,由當地省級電網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內結算;較高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四。其他相關要求
各新能源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錄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補貼金額等數據,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上網電價執行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資金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落實相關上網電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