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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基金公司註冊辦理要求

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經營範圍有受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等。在北京註冊基金公司需要到證監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接受審批。另外需要企業具備基金從業人員資質,除此之外還有許多要求。壹、設立基金公司有以下要求:基金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公司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公司制投資基金企業名稱核定如下:XXX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區劃可加在字號前或中間);X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制基金管理企業名稱核定如下:XXX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夥制基金企業名稱核定如下:XXX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X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X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二、註冊地址方面:註冊地址(公司住所)是指法律上所確認的公司的主要經營場所。通常是公司發出指令的業務中樞機構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載明的地點,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具有公示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之壹,也是公司註冊登記的事項之壹。公司變更住所,必須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得以其變更事項對抗第三人。三、註冊資本方面: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托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壹名合規風控負責人;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四、公司章程方面: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壹。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準,也不能獲得登記。五、基金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基金的運作方式;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者轉讓的程序和方式;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基金財產清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