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
(2)與工資相關的三項費用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允許扣除。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工會經費,允許扣除。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㈢社會保障繳款
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4)保險支出
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勞動者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
允許參加財產保險的企業按規定扣除已繳納的保險費。
(5)利息支出
允許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
企業借款用於購建超過65,438+02個月且建造後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在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5)利息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6)業務招待費
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七)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不包括投資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8)租賃費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下列方式扣除: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用,應當按照租賃期限平均扣除;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對於構成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按照規定分期扣除。
(9)勞動保護支出
允許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勞動保護費用。
(10)公益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進行的捐贈。
公益性社會組織,同時符合: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11)傭金和手續費
財稅[2009]29號: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傭金支出,不超過下列計算限額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
擴展數據:
不能抵扣企業所得稅的八項: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1.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征收滯納金。
4.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損失。建議區分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操作責任。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是指與生產經營無關的非廣告支出。
7.未經批準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準備金支出。
8.不得扣除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非銀行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建議區分企業之間和企業內部的業務機構之間。
9.其他與收入無關的費用。
參考: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