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壹條規定:“有限合夥由兩個以上合夥人設立,合夥人不超過五十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有壹名普通合夥人。”顯然,立法為雙GP資助模式留下了足夠的生存空間。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首先要確定,在有限合夥的整體層面上,雙GP和單GP沒有區別。在有限合夥制的私募基金中,典型的模式是由壹名普通合夥人(GP)和若幹名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通常身兼執行合夥人和基金經理多重角色(即“單GP單經理”模式)。其實在所謂的雙GP模式中,兩個GP通常是合作的,他們* * *享受GP的角色,只是他們內部分工不同。
3.行業協會會議肯定了私募基金的雙GP模式,並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具體如下:只能有壹個管理人,但也可以有多個GP。當委托管理/GP與經理分離時,GP與經理之間應該存在壹種關系(這種關系可以是員工,也可以是股權)。對於關系,AMAC的資產管理系統明確要求GP和經理之間的關系標準。基金管理人與普通合夥人有關系的,上傳普通合夥人與基金管理人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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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兩位普通合夥人是註冊私募基金經理,實際上也是基金經理。對於這種模式,因為中基協取消了雙基金經理的備案入口,所以不再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