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和改革基金會[2015]第17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計委(局)、交通廳(委)、公安廳(局):
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城市汽車數量大幅增加,停車設施供給不足的問題日益突出,擠壓了非機動車道等公共資源,影響了交通,制約了城市品質和管理服務水平的進壹步提高。吸引社會資本,推進停車產業化是解決城市停車問題的重要途徑,也是當前改革創新、穩定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為此,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壹,整體思路。基於城市交通發展戰略,統籌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著眼當前,惠及長遠,把停車管理作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適度滿足居住區基本停車,嚴格控制出行停車,以停車產業化為導向,加大城市規劃、土地供應、金融服務、收費價格、運營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和政策創新,營造良好的市場化環境,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的積極性,加快停車設施建設,有效緩解停車供應短缺。
第二,基本原則。堅持市場化運作,通過政府規劃引導和政策扶持,按照市場化運作的要求,加快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的停車產業化;堅持改革創新,完善管理體制機制,探索多種合作模式,有效吸引社會資本;堅持集約挖潛,鼓勵現有停車資源開放享用,有效利用和充分挖掘城市地上地下空間資源,建設立體停車設施;堅持建設與管理同步,完善路內停車位管理,提高停車信息化水平,加強違法行為治理。
第三,科學規劃。各地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體系規劃,采取差別化停車供應策略,修訂城市建築停車標準,組織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及時納入城市土地利用控制性詳細規劃,做好土地用途管制工作。規劃需要統籌城市功能區劃的區位特征、用地屬性、公共交通發展等條件,合理測算停車需求,明確階段性適應目標,優化設施布局,制定近期實施方案,建立項目庫,及時公布。
第四,明確施工重點。以居住區、大型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P+R)外圍站點、醫院、學校、旅遊景區等特殊區域為重點。,通過挖潛改造,對內建設停車設施,有條件的周邊地區建設公共停車設施。鼓勵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停車設施,按照壹定比例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五,鼓勵社會參與。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城市停車設施,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和個人利用自有土地和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允許其對外開放並獲得相應收益。
6.放寬市場準入。各地有關部門要完善市場準入制度,降低停車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準入標準和投資規模。企業和個人可申請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原則上不設泊位數量下限要求。改革停車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消除現有的社會參與障礙。
七、簡化審批程序。各市相關部門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轉變職能,主動服務,簡化投資建設和企業經營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規定時限和程序完成項目業主或投資者提出的停車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工作;對於小規模或自有陸域停車場,鼓勵備案制。各地最大限度減免停車設施建設和運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加強公共用地的安全保障。各地要做好土地保障工作,中心城區功能搬遷騰出的土地要預留用於停車設施建設;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以通過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且在同壹地塊上僅有壹個意向用地的,可以協議供地。
九、盤活存量土地資源。對企事業單位、居住區和個人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停車設施的,規劃部門應充分考慮停車需求的合理性,辦理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調整手續。鼓勵利用公共設施、地下空間、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相關部門分級辦理規劃和土地手續,投資建設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停車設施產權。
十、創新投融資模式。利用公共資源建設停車設施,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將公共資源產權投入,與社會資本共同開發建設,通過放棄壹定期限的收益權,保障社會資本的收益;允許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權的情況下,將部分建築面積作為便民商業服務設施使用,所得收益將用於彌補停車設施建設和運營資金的不足。
XI。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加快推動投資者發行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研究設立專項產業投資基金,引導停車設施建設;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和融資租賃企業創新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提供支持。
十二、完善停車收費政策。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範圍,全面放開社會資本全面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要綜合考慮財政投入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由投資方根據雙方約定確定收費標準。對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路內停車等停車設施,完善政府定價規則,根據位置和設施條件實行差別化停車收費。
十三、提高裝備制造水平。支持國內停車設備制造企業自主創新,鼓勵產業聯盟等形式開展技術研發,逐步提高核心設備國產化水平;將停車行業納入高端裝備制造業名單,給予相關優惠政策,打造自主裝備品牌;將停車設備制造企業的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納入企業信用體系,及時記錄不良經營行為;積極引導自主品牌走出去,實現停車行業的優勢產能輸出。
十四、推進智能停車信息化。各地加快城市停車資源摸底調查,建立基礎停車數據庫,數據實時更新,對外開放;推進咪表停車系統、智能停車誘導系統、車牌自動識別系統等高新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加強不同停車管理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促進停車與互聯網融合發展,支持移動終端互聯網停車應用的開發和推廣,鼓勵出行前停車查詢和車位預約,實現自動計費和繳費,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因尋找車位誘發的交通需求。
十五、加強停車綜合管理。各地將同步完善停車場周邊市政公共設施和停車誘導設施;新建或改造的公共停車場投入運營後,減少並逐步取消周邊道路停車位,加強違法停車管理,保障公共停車場的有效需求,提高收入水平;保證道路等政府停車資源委托運營的公開透明,將壹定比例的收益用於停車場建設;嚴格監管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嚴厲打擊無證經營、任意圈地收費等非法經營行為。
十六、加強組織保障。城市人民政府是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應高度重視,鼓勵成立專門的停車管理機構,明確部門職責分工,抓好落實。國務院有關部委結合自身職責,研究出臺相應支持政策,加強聯動,推進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確保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持續快速提高。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銀監會
2065年8月3日4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