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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市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礦山生態環境,減少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與管理。

本條例所稱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是指對礦山開采造成的山體植被破壞和土地采挖、塌陷、占用、汙染、水土流失,采取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等工程技術和生物措施進行恢復治理的活動。第三條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應當與開發利用相結合,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經濟可行、綜合治理和誰開發誰恢復、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實現資源利用、開發建設和生態保護的協調發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統壹領導和監督檢查。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考核獎勵機制。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機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協調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林業、水務、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畜牧、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農業、建設、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管理工作。鄉(含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和治理工作。第六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生態環境破壞的,采礦權人應當負責恢復治理,治理費用列入生產成本。由於歷史原因,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責任人丟失的地雷。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鑒定意見。公示無誤後,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由礦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和治理。第七條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對因歷史原因造成責任人無法確定或喪失的礦山生態環境,采取支持和優惠措施,吸引社會投資進行恢復和治理。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誌願服務等方式,對責任人無法確定或因歷史原因喪失的礦山生態環境進行恢復治理。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意識,鼓勵和支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技術的研究和創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恢復與治理規劃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水務、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畜牧、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農業、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十條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礦山生態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恢復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三)優先領域和重點項目;

(四)保障措施;

(五)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第十壹條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規劃每五年編制壹次,經批準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規劃,編制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十三條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礦山的具體恢復和管理方式及範圍;

(二)恢復治理的標準和期限;

(3)恢復治理的措施;

(四)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第十四條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納入同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履行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生態環境破壞情況進行壹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作為制定下壹個五年規劃的依據。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生態環境破壞和治理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形成監測報告,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