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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壹)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相關總體規劃、區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與專項規劃;提出全省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全省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國民經濟運行。

(三)匯總社會資金總體運行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並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宏觀調控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產業、創業等投資基金的發展和制度建設。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參與協調推進“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擬訂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統籌安排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和投資項目,編制下達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規劃全省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備案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和涉及綜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牽頭組織編制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六)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壹、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制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研究提出新型工業化和產業集群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宏觀指導,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貫徹落實國家西部開發、中部崛起、長江經濟帶開發建設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跨市州城市群規劃並協調實施;研究制定統籌促進湘西地區、洞庭湖區、湘南地區、長株潭城市群協調發展和武陵山片區、羅霄山片區及老少邊窮地區加快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以工代賑規劃和計劃;參與研究擬訂全省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制定開發園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區域合作,承擔省對口支援西藏、新疆、三峽庫區有關工作。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平衡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計劃進行調整;擬訂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牽頭負責全省物流發展工作,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協調物流業發展重大布局。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參與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十)研究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組織擬訂全省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並協調實施。

(十壹)編制和執行全省價格改革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監測、分析市場價格形勢,組織實施價格總水平調控;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價格調節基金政策,依法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特殊時期實施臨時價格幹預措施,負責價格公***服務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壟斷行為;負責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

(十二)協調推進經濟發展環境的優化,牽頭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鼓勵市場主體投資,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政務、法制、商務、信用等環境,優化重點項目建設環境;指導全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相關工作,承擔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有關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規、規劃、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統壹的信用信息平臺建設,促進信用信息資源的整合與運用,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大問題。

(十四)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有關工作。

(十五)牽頭整合建設統壹規範的公***資源交易平臺,指導和協調全省公***資源交易平臺建設,監督公***資源交易活動。

(十六)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