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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的證券公司。

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

對部分證券相關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

(1)《證券法》第121條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2)證監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5號令規定,證券公司設立的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實收資本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從事證券承銷、上市推薦和財務顧問業務的投資銀行子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3)《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第六條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符合《證券法》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規定;

(4)《證券法》沒有規定證券交易所的最低註冊資本,即使《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沒有規定;

(5)《證券法》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自有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但未規定最低註冊資本。《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補充規定,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

(六)《證券法》沒有規定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10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7 165438+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第六條規定65438。

(7)《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封閉式基金存續期不得少於5年,最低募集金額不得低於2億元,基金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得低於3億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與封閉式基金相同;基金托管人的實收資本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擬設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654.38+00萬元人民幣;《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設立管理辦法》(1995年8月11號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十條規定,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總額不得低於5000萬美元;

(8)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2號令指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實收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且在任何時候均保持不低於5000萬元;社保基金托管人的應收資金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