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財政狀況,每年安排壹定數額的行善專項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
行善專項資金(資金)不足以支付行善費用時,不足部分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助。第二章確認第六條除法定職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外,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
(壹)制止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違法或者涉嫌犯罪行為;
(二)制止侵犯國家財產、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
(三)在搶險救災中,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四)依法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第七條個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機構申請或者推薦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沒有申請人或者推薦人的,縣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機構可以按照職權辦理。第八條縣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見義勇為行為申請或者推薦之日起15日內進行核實,並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確認決定。第三章獎勵和保護第九條對見義勇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等的,依法評定烈士。
對獲得省、市(地區)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依法評選為勞動模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對本機關、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年度先進工作者”稱號。第十條見義勇為死亡人員被依法評定為烈士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其遺屬享受下列撫恤待遇:
(壹)去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烈士的30倍;
(二)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規定適用範圍的,按本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個月工資的20倍享受壹次性因公犧牲撫恤金;
(三)屬於《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適用範圍的,享受相當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四)不屬於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享受中國人民解放軍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40個月的排級中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壹次性撫恤金。英勇犧牲的人員未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待遇。第十壹條。因見義勇為行為致殘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第十二條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相應養老補貼待遇外,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發給壹次性補貼:
(壹)見義勇為犧牲的,給予20萬元補助;
(二)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給予15萬元補助;
(3)對大部分因見義勇為喪失勞動能力的,給予10萬元的補助;
(四)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給予5萬元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