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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是什麽意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是指個人醫療保險賬戶的累計余額。

醫保公司會按照繳費工資和年齡之間的壹定比例,在每個月底把錢劃到醫保卡裏,如果妳個人每個月不繳費也不消費的話。個人賬戶資金會壹直積累,也就是余額在增加。

擴展數據:

1.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少因患病和治療帶來的經濟風險。2.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體系中最重要的險種之壹,它與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共同構成了現代社會保險體系。

3.相關解釋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與者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也就是說,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既有機關事業單位,也有各類城鎮企業,既有國有經濟單位,也有非國有經濟單位,既有效益好的企業,也有困難的企業。這是中國社會保險體系中覆蓋面最廣的險種之壹。

但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職工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明確。這主要是由於對這部分人群的管理以及醫保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納入基本醫保,管理能力跟不上,可能導致醫療費用不可控,增加基金超支風險。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號)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參加所在單位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發給本人。

個人付款

首先,各統籌地區要確定壹個適合當地職工負擔水平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壹般為工資收入的2%。其次,個人以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當地個人繳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應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性收入統計口徑為準,即所有工資性收入,包括各類獎金、勞務收入和實物收入,乘以規定的個人繳費費率,即為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個人繳費壹般不需要個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由單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支付基數

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以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以本人上壹年度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建立賬戶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註入個人賬戶的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兩部分: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部分記入個人賬戶。壹般單位繳費的30%左右計入個人賬戶。但由於不同年齡職工醫療消費支出水平差異較大,在確定單位繳費記入各統籌地區職工賬戶的比例時,應考慮年齡因素,確定不同年齡檔次的不同比例。確定單位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確定。

註入統籌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單位繳費。單位繳費用於轉移到個人賬戶後,剩余部分是統籌基金的資金。

賬戶處理

職工個人醫療保險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職工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因此,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死亡後,其個人醫療賬戶仍有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由其親屬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繼承。同時,其個人醫療賬戶賬號和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被醫療社會保險機構收回註銷。

指定醫療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號)的規定,參保人員提出在具有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範圍內選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個體就醫的意向,由所在單位匯總後報送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員的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除具有指定資質的專科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外,參保人壹般可選擇3至5家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其中至少包括1至2家基層醫療機構(包括壹級醫院和各類醫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參保人員可在1年後要求變更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賠償

企業職工因病來不及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能否報銷醫療費用?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號),參保人員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除急診、急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因此,如果職工確實來不及到選定的醫院治療,就去附近醫院治療,並持有醫院急診證明,其醫療費用可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醫療期

根據原勞動部1994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休息的期限,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1994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主要對醫療期有以下規定:

(1)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按照其實際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是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大於10年小於15年為12個月;15到20年是18個月;20年以上是24個月。

(2)醫療期為3個月的,累計計算6個月內的病假時間;6個月的,計算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9個月,計算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12個月的,計算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24個月的,計算30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

(3)醫療期內,企業職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保險待遇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企業職工因非因工負傷致殘,並患有醫生或者醫療機構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自2002年4月5日起,依據《職工非因工負傷或患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動和社會事務部發布)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中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五)企業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或者患難治性疾病,醫療期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因工負傷和患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自2002年4月5日起,依據《職工非因工負傷或患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認定為壹級至四級的,退出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6)對醫療期滿仍未痊愈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