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建設、水利、交通、教育、國土資源、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行業和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第二章招標第六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規模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關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投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有土地和礦產資源的項目。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七條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工程;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土地和礦產資源項目;
(八)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第八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
(壹)供水、供電、供氣和供熱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遊項目;
(四)衛生和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第九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
(壹)使用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第十條國家資助項目的範圍: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第十壹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範圍: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壹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項目相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的規模標準如下: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和單項合同的采購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前三項各自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第十三條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工程;
(三)使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項目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或項目對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國家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其他項目。
依照前款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提交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交不招標申請書,說明不招標的理由,並經項目審批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