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二十五)加強土壤汙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汙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汙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汙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推進土壤汙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強化衛星遙感技術應用,建設壹批土壤汙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土壤汙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林業局、中科院等參與)
(二十六)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建立健全技術體系。綜合土壤汙染類型、程度和區域代表性,針對典型受汙染農用地、汙染地塊,分批實施200個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據試點情況,比選形成壹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完善土壤汙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建成以環保為主導產業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壹批成果轉化平臺。2017年底前,發布鼓勵發展的土壤汙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目錄。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汙染風險識別、土壤汙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汙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科技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中科院等參與)
(二十七)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幹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壹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範基地。規範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二十八)強化政府主導。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汙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汙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加大財政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加大對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財政整合重金屬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等,設立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用於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各地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於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有條件的省(區、市)可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縣(市、區)予以適當獎勵。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稅務總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臺州市、湖北省黃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廣東省韶關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和貴州省銅仁市啟動土壤汙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汙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力爭到2020年先行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編制先行區建設方案,按程序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可因地制宜開展先行區建設。(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二十九)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汙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汙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汙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汙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在土壤汙染綜合防治先行區開展試點。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牽頭,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三十)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全國土壤環境狀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各地級市(州、盟)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汙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汙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汙泥等汙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汙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汙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的地區,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汙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汙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三十壹)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汙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國家糧食局、中國科協等參與)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劃的主體,要於2016年底前分別制定並公布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省(區、市)工作方案報國務院備案。(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國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部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國務院報告。(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三十四)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汙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汙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汙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汙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要帶頭落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參與)
(三十五)嚴格評估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2016年底前,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省(區、市)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審計署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省(區、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地市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參與)
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提高環境質量是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土壤汙染防治任務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清形勢,堅定信心,狠抓落實,切實加強汙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如期實現全國土壤汙染防治目標,確保生態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安全穩定,為建設美麗中國、實現“兩個壹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拓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規章制度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承載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指通過規模引導、布局優化、標準控制、市場配置、盤活利用等手段,達到節約土地、減量用地、提升用地強度、促進低效廢棄地再利用、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項行為與活動。
第三條土地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堅持節約優先的原則,各項建設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壹寸土地;
(二)堅持合理使用的原則,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構建符合資源國情的城鄉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堅持市場配置的原則,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四)堅持改革創新的原則,探索土地管理新機制,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新模式。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目標和政策措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框架、相關規劃和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活動,組織制定節地標準體系和相關標準規範,探索節約集約用地新機制,鼓勵采用節約集約用地新技術和新模式,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條在節約集約用地方面成效顯著的市、縣政府,由國土資源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模引導
第七條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分區管制規定不得突破。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突破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
第八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各區域、各行業發展用地規模和布局具有統籌作用。產業發展、城鄉建設、基礎設施布局、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關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相關規劃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修改,核減用地規模,調整用地布局。
第九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規劃、計劃、用地標準、市場引導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度增加集約用地程度高、發展潛力大的地區和中小城市、縣城建設用地供給,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布局優化
第十條城鄉土地利用應當體現布局優化的原則。引導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推動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鼓勵線性基礎設施並線規劃和建設,促進集約布局和節約用地。
第十壹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和禁止建設的邊界,實行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城市建設用地應當因地制宜采取組團式、串聯式、衛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優質耕地。
第十二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協商,促進現有城鎮用地內部結構調整優化,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鎮建設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進城鎮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條鼓勵建設項目用地優化設計、分層布局,鼓勵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地上、地下分層設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參照在地表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出讓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當地基準地價和不動產實際交易情況,評估確定分層出讓的建設用地最低價標準。
第十四條促進整體設計、合理布局的建設項目用地節約集約開發。對不同用途高度關聯、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確實難以分割供應的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壹宗土地實行整體出讓供應,綜合確定出讓底價。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包含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的,整宗土地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
第四章標準控制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制度。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實施更加節約集約的地方性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進行測算、設計和施工。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用地者和勘察設計單位落實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的督促和指導。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用地審查、供應和使用,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和供地政策。對違反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國家和地方尚未出臺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的建設項目,或者因安全生產、特殊工藝、地形地貌等原因,確實需要超標準建設的項目,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用地評價,並將其作為建設用地供應的依據。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宏觀產業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限制用地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得為禁止用地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
第五章市場配置
第二十條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應當充分貫徹市場配置的原則,通過運用土地租金和價格杠桿,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壹條國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除軍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國家安全和公***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三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先出租後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采取先出租後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應當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行業目錄。
第二十四條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二十五條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屬於國家鼓勵產業的工業用地,可以實行差別化的地價政策。分期建設的大中型工業項目,可以預留規劃範圍,根據建設進度,實行分期供地。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工業用地,應當將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綠地率、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標納入土地使用條件。
第二十七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有償供應各類建設用地時,應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中明確節約集約用地的規定。在供應住宅用地時,應當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六章盤活利用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土地整治。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治理,對歷史遺留的工礦等廢棄地進行復墾利用,對城鄉低效利用土地進行再開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九條農用地整治應當促進耕地集中連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升耕地質量,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優化用地結構和布局。宜農未利用地開發,應當根據環境和資源承載能力,堅持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因地制宜適度開展。
第三十條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應當嚴格控制田間基礎設施占地規模,合理縮減田間基礎設施占地率。對基礎設施占地率超過國家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廢棄地再利用的激勵機制,對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閑置浪費等低效用地進行再開發,對因采礦損毀、交通改線、居民點搬遷、產業調整形成的廢棄地實行復墾再利用,促進土地優化利用。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鎮低效用地、廢棄地再開發和利用。鼓勵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或者合作開發。
第七章監督考評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對建設用地批準和供應後的開發情況實行全程監管,定期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土地供應、合同履行、欠繳土地價款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進行監督,在用地審批、土地供應和土地使用等環節加強用地準入條件、功能分區、用地規模、用地標準、投入產出強度等方面的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對浪費土地的行為和責任主體予以處理並公開通報。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用地利用情況普查,全面掌握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集約利用程度、潛力規模與空間分布等情況,並將其作為土地管理和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的基礎。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用地利用情況普查,組織開展區域、城市和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結果作為主管部門績效管理和開發區升級、擴區、區位調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為不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供地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條件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低於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供應工業用地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通過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驗收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