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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以前有體罰?

——中國香港中國香港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在壹些地方和學校禁止體罰。《教育規例》(中國法例第279A章)第58條規定:“教師不得體罰學生”;此外,《兒童保育服務規例》(第111章)第15及45R條。243A)分別規定“任何人不得體罰[兒童]中心的兒童”和“任何人不得體罰互助幼兒中心的兒童”。然而,中國和香港的法律並沒有對父母體罰孩子進行規範,嚴重的虐童案件時有發生。2006年2月16日晚,壹名10歲的小男孩因涉嫌調皮,被鎖在行李箱內接受處罰。兩個小時後,母親打開行李箱,發現孩子已經停止呼吸,陷入昏迷。警報被送往醫院,情況危急[5];男孩最終在18淩晨死亡,警方以殺人罪起訴男孩父母。[6]根據社會福利署委托中國香港大學進行的壹項有關中國及香港家庭暴力的調查[7],5。

049成人,2

在12 ~ 17歲的062名兒童中,約有44%的兒童曾被父母體罰過。約32%發生在過去壹年;大約22%發生在過去壹周。進行研究的學者建議改革中國和香港的法律,提出禁止對兒童的壹切體罰、對施虐父母進行強制輔導等建議。體罰作為壹種刑罰的爭議。世界各國對體罰的看法不壹,主要爭議在於是否人道有效。以體罰為例,1994年,新加坡法院判處塗鴉偷竊的美國少年邁克爾·p·費伊(Michael p . Fay)6鞭(後來減為4鞭),這在美國人看來是普遍不人道的。克林頓總統呼籲赦免,但失敗了。-反對體罰的理由侵犯了兒童的人權和尊嚴。對孩子造成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可能會導致未來的行為問題。與家庭暴力無法區分,體罰往往被作為暴力虐童的借口。體罰只能產生短期效果。無法實現真正的教育。——支持體罰的理由是父母的天賦權利。是管教孩子的必要方式。孩子缺乏自制力,口頭勸說未必有效。當其他教育方法失敗時,應該允許體罰。適當的體罰不壹定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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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之前止損。

體罰是指通過懲罰人的身體,特別是造成痛苦來懲罰或教育人的行為。對未成年人的體罰對未成年人的體罰有兩個來源:家庭內部(如來自父母)和教育機構(中小學教育的教師)。它在世界各國都有著悠久的歷史。中國有句話叫“不打杖,便是孝子”,西方也有句話叫“吝惜杖”。

寵孩子”(拿掉棍子,寵孩子)。常見的形式有動手動腳打、用器具打、站著罰、推磚、跪著罰、餓肚子、罰勞動或體育鍛煉、扇耳光或讓孩子扇自己耳光。廣東的現代家庭經常用羽毛掃帚(藤條)鞭打孩子進行教育,所以對這種體罰有“藤條紅燒肉”的比喻。造成明顯身心傷害的體罰,無論是來自父母還是教育者,都會被視為虐童罪。然而,世界各國對幾乎沒有後果的體罰有不同的看法。壹些歐洲國家禁止壹切形式的體罰,而另壹些國家允許父母進行輕微的體罰(如用手掌拍打)。1989年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規定,“任何兒童不得遭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目前,下列國家完全禁止體罰兒童:奧地利、芬蘭、拉脫維亞、克羅地亞、德國、挪威、塞浦路斯、以色列、瑞典、丹麥、冰島、烏克蘭、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和匈牙利。關於世界各國體罰兒童的法律詳細匯編,請參考[2],截止日期為2006年3月。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職工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但是沒有禁止父母體罰孩子。2005年在廣東省進行的“反對針對兒童的暴力”顯示[3]54%的兒童報告說被赤手空拳、棍棒和皮帶毆打。76%的家長、52%的大學生和59%的初中生認為體罰和成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81%的家長認為“老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使用體罰”,48%的家長贊同“只要不過分,家長可以打罵孩子”,48%的家長、37%的大學生和29%的初中生贊同“大人總是因為理由打罵孩子。2005年臺灣省《關於制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的說明》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時不得體罰學生,不得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和“公立高級中學教師績效考核辦法”規定,體罰或言語羞辱學生的教師應記大過。根據臺灣省民本教育基金會的數字[4]:1999:2005年83.4%的中小學生在校受到體罰:1999和2001年65.1%的中小學生在校受到體罰,來自家長的體罰分別占體罰總數的29%和37.8%。2005年臺北市教師公會的調查結果顯示,83%的教師認為體罰不嚴重。77%的老師和65%的家長不支持該市的零體罰政策。6月5438+2月65438+2006年2月,日立法院通過法案,中華民國(臺灣省)將禁止學校任何形式的體罰,成為世界上第109個禁止學校體罰的國家,但學校體罰現象依然存在。* * *中國和香港* * *中國和香港從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在壹些地方和學校禁止體罰。《教育規例》(中國法例第279A章)第58條規定:“教師不得體罰學生”;此外,《兒童保育服務規例》(第111章)第15及45R條。243A)分別規定“任何人不得體罰[兒童]中心的兒童”和“任何人不得體罰互助幼兒中心的兒童”。然而,中國和香港的法律並沒有對父母體罰孩子進行規範,嚴重的虐童案件時有發生。2006年2月16日晚,壹名10歲的小男孩因涉嫌調皮,被鎖在行李箱內接受處罰。兩個小時後,母親打開行李箱,發現孩子已經停止呼吸,陷入昏迷。警報被送往醫院,情況危急[5];男孩最終在18淩晨死亡,警方以殺人罪起訴男孩父母。[6]根據社會福利署委托中國香港大學進行的壹項有關中國及香港家庭暴力的調查[7],5。

049成人,2

在12 ~ 17歲的062名兒童中,約有44%的兒童曾被父母體罰過。約32%發生在過去壹年;大約22%發生在過去壹周。進行研究的學者建議改革中國和香港的法律,提出禁止對兒童的壹切體罰、對施虐父母進行強制輔導等建議。

體罰是指通過懲罰人的身體,特別是造成痛苦來懲罰或教育人的行為。肉刑的種類【編者】肉刑成年人的肉刑可以是對罪犯的壹種正式懲罰,比如鞭笞,它還包括身體傷害(體罰)。是古代社會常見的刑罰。目前,它仍然存在於世界上。比如執行Charillat法規的國家,在新加坡是以砍手鞭笞的方式懲罰盜竊。監獄中的囚犯或在押的嫌疑人也可能受到獄警或其他囚犯的體罰。這些被認為是對被體罰者人權的侵犯,它們不是法律行為。軍隊中也有體罰下級士兵的情況。【編者】對未成年人的體罰對未成年人的體罰有兩個來源:家庭內部(如來自家長)和教育機構(中小學教育的教師)。它在世界各國都有著悠久的歷史。中國有句話叫“不打杖,便是孝子”,西方也有句話叫“吝惜杖”。

寵孩子”(拿掉棍子,寵孩子)。常見的形式有動手動腳打、用器具打、站著罰、推磚、跪著罰、餓肚子、罰勞動或體育鍛煉、扇耳光或讓孩子扇自己耳光。廣東的現代家庭經常用羽毛掃帚(藤條)鞭打孩子進行教育,所以對這種體罰有“藤條紅燒肉”的比喻。造成明顯身心傷害的體罰,無論是來自父母還是教育者,都會被視為虐童罪。然而,世界各國對幾乎沒有後果的體罰有不同的看法。壹些歐洲國家禁止壹切形式的體罰,而另壹些國家允許父母進行輕微的體罰(如用手掌拍打)。[編者]各國的地位和態度1989年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規定,“任何兒童不得遭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目前,下列國家完全禁止體罰兒童:奧地利、芬蘭、拉脫維亞、克羅地亞、德國、挪威、塞浦路斯、以色列、瑞典、丹麥、冰島、烏克蘭、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和匈牙利。關於世界各國體罰兒童的法律詳細匯編,請參考[2],截止日期為2006年3月。[編者]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職工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但是沒有禁止父母體罰孩子。2005年在廣東省進行的“反對針對兒童的暴力”顯示[3]54%的兒童報告說被赤手空拳、棍棒和皮帶毆打。76%的家長、52%的大學生和59%的初中生認為體罰和成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81%的家長認為“老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使用體罰”,48%的家長贊同“只要不過分,家長可以打罵孩子”,48%的家長、37%的大學生和29%的初中生贊同“大人總是因為理由打罵孩子。【編者】2005年臺灣省《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制定註意事項》規定“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時,不得對學生進行身體及精神上之懲罰,不得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績效考核辦法》規定,對體罰學生或以言語羞辱學生之教師,應記大過。根據臺灣省民本教育基金會的數字[4]:1999:2005年83.4%的中小學生在校受到體罰:1999和2001年65.1%的中小學生在校受到體罰,來自家長的體罰分別占體罰總數的29%和37.8%。2005年臺北市教師公會的調查結果顯示,83%的教師認為體罰不嚴重。77%的老師和65%的家長不支持該市的零體罰政策。6月5438+2月65438+2006年2月,日立法院通過法案,中華民國(臺灣省)將禁止學校任何形式的體罰,成為世界上第109個禁止學校體罰的國家,但學校體罰現象依然存在。【編者】中國香港中國香港從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在壹些地方和學校禁止體罰。《教育規例》(中國法例第279A章)第58條規定:“教師不得體罰學生”;此外,《兒童保育服務規例》(第111章)第15及45R條。243A)分別規定“任何人不得體罰[兒童]中心的兒童”和“任何人不得體罰互助幼兒中心的兒童”。然而,中國和香港的法律並沒有對父母體罰孩子進行規範,嚴重的虐童案件時有發生。2006年2月16日晚,壹名10歲的小男孩因涉嫌調皮,被鎖在行李箱內接受處罰。兩個小時後,母親打開行李箱,發現孩子已經停止呼吸,陷入昏迷。警報被送往醫院,情況危急[5];男孩最終在18淩晨死亡,警方以殺人罪起訴男孩父母。[6]根據社會福利署委托中國香港大學進行的壹項有關中國及香港家庭暴力的調查[7],5。

049成人,2

在12 ~ 17歲的062名兒童中,約有44%的兒童曾被父母體罰過。約32%發生在過去壹年;大約22%發生在過去壹周。進行研究的學者建議改革中國和香港的法律,提出禁止對兒童的壹切體罰、對施虐父母進行強制輔導等建議。【編者】關於體罰作為壹種刑罰的爭議世界各國對刑罰體罰的看法不壹,主要爭議在於其是否人道有效。以體罰為例,1994年,新加坡法院判處塗鴉偷竊的美國少年邁克爾·p·費伊(Michael p . Fay)6鞭(後來減為4鞭),這在美國人看來是普遍不人道的。克林頓總統呼籲赦免,但失敗了。【編者】關於體罰未成年人的爭議【編者】反對體罰的理由侵犯了兒童的人權和尊嚴。對孩子造成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可能會導致未來的行為問題。與家庭暴力無法區分,體罰往往被作為暴力虐童的借口。體罰只能產生短期效果。無法實現真正的教育。【編者】支持體罰的理由是父母的自然權利。是管教孩子的必要方式。孩子缺乏自制力,口頭勸說未必有效。當其他教育方法失敗時,應該允許體罰。適當的體罰不壹定有害。【編者按】國際無虐童日(International Day of No Child Beating)是美國壹個反體罰組織在每年4月30日發起的國際無虐童日(International Day of No Child Beating),在美國也被翻譯為國際打屁股日(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有數百個國家的人參加。[編者]註=兒童權利公約=全球法人體罰兒童的法律狀況摘要(英文,PDF) =暴力訓練兒童的情況嚴重=臺灣省體罰兒童的情況= < 10歲兒童涉嫌調皮,因“教導”父母虐待兒童而被捕>,載《中國明報》,2006年。↑“被關男孩死亡,父母指控他謀殺”,中國明報,2006年2月19。中國香港大學新聞稿:“體罰可能致命:建議立法禁止體罰兒童”,2006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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