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為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和各類專項價格調節基金。第三條 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負責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日常工作由省物價管理部門負責。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行決定其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部門。第四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渠道:
(壹)各級財政每年預算內安排的主要副食品補貼資金,該項補貼資金應不少於1993年或1994年實際補貼額,並根據財力情況適當增加,具體數額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從當地各項罰沒實際入庫(地方庫)金額中,提取5-10%的款項。具體比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從原省政府批準的征收項目範圍中,按壹定比例征收,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第五條 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屬第四條第(壹)項的部分,由省財政部門納入預算,調立專戶,經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批準,可短期滾動使用;屬第四條第(二)、(三)項的部分,由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在中國農業銀行開戶,滾動使用,遇緊急需要,資金不足時,可向開戶銀行申請低息貸款。第六條 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由省物價管理部門根據市場價格變動,會同省財政廳、省貿易委等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審批後,按分工負責實施。第七條 直接使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應定期向省物價管理部門報告使用情況,省物價管理部門應定期向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報告基金的征集和使用情況,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八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
(壹)扶持副食品生產基地的建設;
(二)補貼政府規定儲備副食品的必要費用;
(三)補貼主要副食品購銷價格倒掛的差額;
(四)為應付市場突發因素,保護主要副食品生產和資源所需的臨時補貼;
(五)其他扶持生產,平抑物價的必要支出。第九條 專項價格調節基金項目的設立,由物價管理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專項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穩定該項商品的市場價格,保障正常的生產和經營。第十條 專項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
(壹)政府調整產品價格所形成的部分價差;
(二)經物價部門批準,實際銷售價格超過政府規定價格或幅度的差額;
(三)其他經政府批準的征集項目。第十壹條 專項價格調節基金由經批準設立該項基金的企業在銀行開設專戶,實行獨立核算,本息應滾動使用。第十二條 使用專項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應填寫省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的《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表》,經物價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 基金不得挪用。挪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審計部門處理;挪用各類專項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挪用金額壹倍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超越權限、非法設立、征集基金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查處。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所處的罰款並入同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在銀行的專戶,作為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