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辦法。
第壹條為保障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轉發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2000]37號)和《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粵府辦1999+0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可以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 (壹)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工人)及其退休人員;(二)黨群機關、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等經批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的工作人員(含工人職員)和退休人員;(三)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準,按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含工人)及其退休人員;(四)在我市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5)其他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含離退休人員)。
第三條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不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以上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以下比例按月繳納: (壹)用人單位按照繳費基數15%的比例繳納,公務員個人按照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二)人事和行政關系在我市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職工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市財政按繳費基數15%補助;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照繳費基數的18%補貼;(三)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照繳費基數18%的比例繳納。
第五條用人單位負責填寫《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名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持相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我市人事行政關系中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填寫專家名冊,確認其行政級別。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登記手續。每年7月,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專家人數和應付金額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將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撥付到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被判刑、開除公職、出國定居人員不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範圍。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於每月25日前向地稅部門辦理參保申報手續,足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原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單位,視同按本辦法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按原繳費辦法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自負盈虧單位的,如不再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應於當年5月23日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由市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九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實行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醫療賬戶,從繳費月份的次月起,按規定將資金轉入其個人醫療賬戶,參保人員還可按規定享受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停止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以繼續使用。
第十壹條個人醫療賬戶及其管理。(1)資金轉移。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員的年齡和職務(退休人員根據其退休前的職務)按以下標準每月向參保人員的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1,36歲以下參保人,計入75元;36周歲以上至46周歲以下的納入93元;46歲以上納入118.5元;2.被保險人職位包含在廳級20元,處級10元,處級5元。(二)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範圍。用於支付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支付的屬於醫保目錄的費用,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屬於醫保目錄藥品的費用。(3)個人醫療賬戶管理。1,個人醫療賬戶余額每年參照居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醫療賬戶本息歸參保人所有,可結轉下壹個社保年度使用、轉移和繼承。2.長期在異地定居或工作的參保人員,在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個人醫療賬戶的金額按月轉入其個人銀行存折。3、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方法。(1)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其他城市轉移到本市的,可以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入參保人在本市建立的個人醫療賬戶。(2)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本市轉移到其他城市的,可以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余額轉移到其他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賬戶;確實無法轉移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退還本人,終止社會醫療保險關系。4.參保人死亡時,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壹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人繼承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轉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門診統籌醫療。參保人個人支付的門診醫療保險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部分的90%,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5000元;登記的特殊疾病(含兩種及以上特殊疾病),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10000元。
第十三條住院補充醫療。參保人因病住院並享受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含特定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報銷)後,社保年度內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其中90%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第十四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包括門診醫療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和住院補充醫療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20萬元。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因工作崗位、級別調整或工作變動,用人單位應於每月23日前,憑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從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資金按新的職務級別標準轉入其個人醫療賬戶。參保人脫離公務員序列或脫離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從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壹次性繳納原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但按月繳納原公務員醫療補助的退休人員,由原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其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所有單位;自負盈虧的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管理、監督,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基數、支付比例和待遇調整、獎懲等。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社保年度內,用人單位和參保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於統籌基金,提取5%作為市級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準備金。市級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準備金累計結余不超過當期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的20%。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後,原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不含劃入個人醫療賬戶的資金)的結余將並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中府〔2004〕1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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