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處分具有特定的形式,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壹)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處分的法律依據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搶首贊 評論?分享
舉報
泰亨小腦斧6F?
2022-08-26?·?超過100用戶采納過TA的回答
關註
6種。
分別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適用於輕微的違紀行為,違紀後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就是將公務員的錯誤記錄在檔案裏,使其承擔對未來有壹定不利後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壹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在任職的職務,就是把它的職務降壹個等級。使其遭受壹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壹種處分形式,適用於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對公務員開除,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開除是對公務員最嚴重的懲戒,壹般用於違法的公務員。被處以開除處分的公務員今後將不能再被錄用為公務員。
註: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處分期最長不得不能超過4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