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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綠色氣候基金

雖然各國都在表現出積極的態度,但不可否認的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仍然存在“老套”的分歧和博弈。第壹,“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將如何在減緩、適應、資金和技術等具體領域得到體現?20多年來,隨著世界經濟貿易格局的不斷演變,這壹原則正呈現出弱化和淡化的趨勢。二、融資問題如何落實?在哥本哈根會議上,發達國家承諾建立支持發展中國家的“綠色氣候基金”,從2065.438+03到2020年,每年投資6543.8億美元。然而,直到2014年,“綠色氣候基金”的總額才勉強超過10億美元。如何填補這個巨大的窟窿?這筆錢是來自公共部門還是私營部門?以後怎麽算?這些問題可能很難“壹夜之間”解決。第三,新協議的性質是什麽,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美國表示,巴黎氣候談判不會達成從法律上要求各國減排的“條約”。然而,東道國法國表示,峰會的結果必須具有法律約束力。主要成果:《巴黎協定》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近200個締約方壹致同意通過《巴黎協定》。《協定》第29條包括目標、減緩、適應、損失和損害、資金、技術、能力建設、透明度、全球清單等等。《巴黎協定》指出,各方將加強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力度,將全球平均氣溫上升幅度與工業化前水平相比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努力將氣溫上升幅度控制在65438±0.5攝氏度以內。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將盡快見頂,本世紀下半葉溫室氣體凈排放量為零。根據協議,各方將以“自主貢獻”的形式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發達國家將繼續帶頭減排,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幫助它們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從2023年開始,每五年將對全球行動的總體進展進行壹次盤點,以幫助各國改進努力,加強國際合作,實現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