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模式有三種:壹是現收現付制,二是基金積累制,三是現收現付制與基金積累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現收現付制是指從全社會的角度來說,把今天的繳費用於今天社會保障的養老、失業和醫療需求,現收現付制實際上是壹種靜態平衡模式。基金積累制又稱個人賬戶制度,是指社會成員在具有勞動能力的時候,從參與經濟活動創造的財富中,按法律的要求拿出壹部分,為自己將來的退休養老基金、醫療保障和失業等積累後備金。社會成員在從業期間所繳納的保險費,與退休後所享受的養老待遇是有著密切聯系的。部分積累模式,是介乎於現收現付和完全積累兩種模式之間的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模式。它具有兩種模式的長處,與此同時,又回避兩者的短處,也正因此,它受到重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衍生問題:
養老保險交夠多少年才能領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