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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規範要點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兩個以上投資者募集資金,為獲取財務回報進行投資活動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備案核查及規範關鍵要點

(壹)高管基金從業資格問題

1、私募股權投資類

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

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高管如何認定

1、公司制基金,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高管範圍,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擔任副總)為公司高管,執行董事(董事長)參照高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合夥制基金,應當通過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高管範圍,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風控負責人應當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夥或者創始合夥人等從事投資業務的應當以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是否為基金高管。

3、監事不得擔任高管。

4、高管履歷及身份信息應當詳細披露不能隱去關鍵信息。

5、高管人員是否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職的基金經理實行3個月的“靜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資經理兼職問題

1、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不得內部兼職)

2、集團公司、控股股東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規\風控負責人、投資經理、財務、行政的應當可以,但是比例應當控制在合適的範圍,兼職不超過1/3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員、證券投資人員不宜在申請備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職,應當規避利益沖突問題。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實繳問題

無論是公司制基金還是合夥制基金,考慮到基金管理公司壹般開展經營所需資金不多,不建議將股本設置很大,三到五百萬為宜,實繳比例在25%-50%以上。對於那些股本設置很大,但是繳納比例很低的,應當核查出資人的出資能力。

(五)關於基金外包服務

主要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

(1)股權類私募基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外包服務機構,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2)證券類私募基金,原則上應當聘請外包服務機構,未聘請外包服務機構的,應當說明自身具備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的業務能力,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六)註冊地與實際辦公地不壹致問題

很多基金都有這個問題,如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稅收優惠等,註冊地和實際辦公地不壹致,律師核查主要是核查實際辦公地及房屋租賃合同,說明原因即可。

(七)專業化經營問題

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範圍應當以私募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主。有其他經營範圍的應當變更,突出專業化經營。投資咨詢因為是賣方業務,且在證券領域是需要有牌照的,應當變更,實踐中也有承諾變更的。

核查財務報表以及業務合同,落實是否經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

(八)需要提交重大變更法律意見的情形

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主要股東或者第壹大股東發生變更的基金業協議壹般也要求提供重大變更的法律意見。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登記信息

與法律意見不壹致的問題

建議律師單獨就該問題進行逐壹說明,並發表法律意見。律師應當在基金管理公司現場登錄逐壹比對,或者自己登錄進行核查,確保法律意見與登記的信息壹致,不壹致的逐壹說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披露到什麽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應當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壹期公開披露的實際控制人,國有企業披露至實際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東應當詳細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隱去關鍵信息。

(十壹)是否需要提交審計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滿壹年(日歷年非會計年度)的,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不滿壹年的提供最近壹期財務報表(公司蓋章,財務負責人簽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東問題

壹般的穿透核查較為容易,按照工商檔案信息核查,關於上市公司股東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核查其最新的股東名冊,如上市公司是間接的參股公司,原則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報核查十大股東情況。上市公司股東眾多,除了十大股東外無法按照股東名冊核查股東國籍信息。

(十三)律師核查公司風險管理和風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備有效執行

的現實基礎和條件,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

1、該問題重點關註制度是否已經有權機關審議通過;

2、相關制度由那些部門落實執行,是否有執行的記錄,如會議紀要,決議等;

3、管理人是否設置了相關崗位,相關崗位是否可以有效執行相關制度。

(十四)公司運營場所、辦公條件、人員、投資決策流程的說明

1、基金業協會重點關註申請機構是否有真實的辦公地,及辦公場所是否能夠滿足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需要。除查驗租賃合同外,應當至辦公地實地核查,檢驗辦公場基本設施及相關費用清單。

2、投資決策流程需與申請機構的組織架構、人員分工、內部控制制度保持壹致性。

(1)詳細披露管理公司組織架構圖

(2)詳細披露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和分工

(3)詳細披露公司崗位職責

(4)詳細披露投資決策程序

(十五)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情況

申請機構如存在子公司/關聯方,需說明申請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關聯情況(有無業務往來、關聯交易,經營範圍有無重疊,實際經營業務有無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沖突),尤其對於從事金融投資業務的關聯方,需要更為詳細地描述業務關聯情況,如存在關聯業務或同類業務,又或因經營範圍重疊而可能存在同類業務,建議進壹步對防範利益沖突制度措施進行說明(如運營場所分離、人員各自獨立等)。如申請機構的關聯方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說明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事項需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十六)關於雙GP的問題

如果兩個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記備案,基金只能登記的其中壹家GP名下。

(十七)投顧產品視為首只備案產品

已經在協會備案的投顧產品視為備案過首只產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見。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應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的同時,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

(十九)盡職調查的詳細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資料,股東詳細資料、出資銀行流水、財務報表、資產明細、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社保關系、高管征信報告,辦公租賃合同等。

2、網絡輿情信息是通過互聯網搜索的查驗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網絡宣傳推介行為進行查驗。主要目的在於審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違規推介、變相公募等行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負面新聞;通過核查官方網站、微博、微信、貼吧、第三方網站、主流網絡搜索引擎等的檢索結果。

(二十)合格投資者的標準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

對於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數量。但是,依法設立並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集合投資計劃,視為單壹合格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