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指職業女性因生育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支付給其的生活費。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享受生育津貼的情況:女職工生育時享受產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壹款、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被侵害的女職工每人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