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上海市戶籍或連續在上海市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的失業人員,且在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 年齡在16周歲至60周歲之間,且在失業前已經參加了失業保險。
3. 登記為失業人員並在失業登記期內。
4. 在失業期間積極參加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公益性崗位等就業服務活動。
5. 在失業期間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6. 在失業期間沒有拒絕合適的工作崗位或拒絕參加職業培訓。
7.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失業保險。
需要註意的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和金額都是有限制的。根據規定,失業人員可以在失業期內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期的長度根據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和年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同時,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金額也是有限制的,根據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能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總之,上海市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主要包括繳納失業保險時間、年齡、失業登記、參加就業服務活動、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方面。如果您符合條件,可以向當地的失業保險機構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