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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2009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就業,使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就業以及與就業促進相關的活動。第三條本省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統籌城鄉就業,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擴大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建立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把促進就業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和求職,教育和幫助勞動者樹立積極正確的就業觀,加強勞動技能學習,提高就業創業能力。第六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自主創業和就業援助的權利。

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戶籍而受歧視。第七條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自主選擇員工。

用人單位應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其提供公平的就業機會和條件,依法招用和裁減員工。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促進就業協調機制,研究全省就業重大問題,組織對全省就業促進工作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促進就業協調機制,負責就業重大問題的研究、統籌和協調。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就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實施公共就業服務。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就業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促進就業。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就業支持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情況作為制定經濟和社會政策的重要指標,統籌協調產業政策和就業政策,建立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的聯動機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制定扶持政策,增加就業崗位。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並對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績效評價,確保專款專用。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專項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激勵機制和擔保基金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融資支持,鼓勵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第十四條政府投資的各類商貿市場的攤位、商鋪,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就業困難人員出租和出售。

政府扶持的各類商貿市場、商鋪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優先向就業困難人員出租壹定數量的攤位、商鋪。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並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穩定就業、預防失業的功能。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點就業群體就業調控制度,把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放在就業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和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範圍和就業服務體系,並從地方土地出讓收入中壹次性安排適當資金支持被征地農民就業。直接受益於征地的企業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具體辦法和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的政策措施,實現勞動者就業的整體服務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小城鎮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規劃中,把本地區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措施作為重要內容。

勞動力輸入輸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勞務對接機制,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促進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