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滅失的,按照下列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明細賬中的余額退還業主;
2.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應當返還售房單位;出售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出售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從同級國庫中予以沒收;
3、商品房、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授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維修費用由全體業主繳納,屬於全體業主。壹般情況下會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公共維修基金移交給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由業主共有且不與其他物業*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第七條商品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第十壹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按照出售房屋的單位設立賬戶,並按照樓宇單獨設立賬戶;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門牌號設立子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