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得按照天壹甬寧保保險合同約定對相關費用進行報銷:在天壹甬寧保的保障範圍之內,有住院及特病門診自費醫療費用保障,也就是說,若被保險人因為疾病或者意外傷害而在醫保定點醫院普通住院部住院或者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發生了屬於寧波市基本醫保外的合理且必須的院內自費醫療費用,則可以獲得天壹甬寧保報銷。
住院及特病門診自費醫療費用保障報銷標準為:扣除兩萬免賠額後,非既往癥在寧波市內醫保定點醫院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可報銷80%、市外寧波醫保認可的醫保定點醫院(符合轉外就醫備案手續)的可報銷70%、未按規定辦理轉外就醫備案手續的可報銷60%;既往癥在寧波市內醫保定點醫院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可報銷40%、市外寧波醫保認可的醫保定點醫院(符合轉外就醫備案手續)的可報銷30%、未按規定辦理轉外就醫備案手續的可報銷20%。
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壹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集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資助,可以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資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