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成立於1994年4月,根據“銀行業條例”的授權,對持 牌銀行、有限制持牌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實行審慎監管。其監管方法 有現場審查和非現場審查。除了監管銀行業外,金管局的其他功能和 目標包括維持港元穩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進其發展,以及維 護廉潔公正的金融制度,這與世界各地中央銀行的功能和目標大致 相同。
證監會於1989年成立,是對香港證券、金融投資及商品期貨買 賣實行審慎監管的最高機構。證監會財務上與政府獨立,直接向香港 特首負責,政府並不參與證券期貨業的日常監管工作。
證監會致力維 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並為投 資者提供保障。 證監會的主要工作包括:監管上市公司資料的公開及 收購與合並工作,執行與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法律條例等;監管交易所;監管投資產品。
證監會根據現行的監管架構,有責任監管和監察 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機構,包括聯交所、期交所及三監認可的結算 公司。保監處於1990年6月成立,為政府架構內的壹個辦事處,對香 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監管,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此外,保險業界 會制定自我監管的措施,以加強保險市場的專業紀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於1998年9月根據1995年制定的“強 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成立,該局是獨立的法定組織,主要職能是負 責監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並確保有關人士遵守強積金條例。
由於強積金供款屬強制性供款,政府已在強積金制度下訂立多項措 施,確保強積金資產獲得妥善保管。 這些措施包括在批核強積金受托 人方面訂立嚴格準則;審慎作出監管,確保有關人士符合標準和遵守 規例;確保計劃能順利運作和具透明度;以及設立壹個補償基金機 制,補償因違法行為而招致的損失等。